深规【2008】28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05年深圳市政府已出台《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92号下称《决定》),该决定要求依法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行政许可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加大我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促进生态市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水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未能提供水务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二、对于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桩基础提前开工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取得环保、人防、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中包含水务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