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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