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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甲级、乙级初审,丙级审核;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转为正式等级的甲级、乙级初审,丙级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3、《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4、《关于印发发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设[2001]178号)
  5、《关于明确广州、深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设函[2003]30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符合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要求。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聘用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3、具备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
  4、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通过近两年的资质年检;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恶意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
  (10)转让资质证书的;
  (11)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12)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聘用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社保证明,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返聘证明(复印件各1份);
  5、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企业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企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1份)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证件或资料:
  ①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可提供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审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②已获得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单位,可提供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或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与市场管理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与市场管理申请表
(点击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

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打“”选择)  

  □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备案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 
  □ 其它(请填写以下空格):
 

关于                                                                 的申请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1、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2、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勘察设计行业与市场管理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聘用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社保证明,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返聘证明(复印件各1份);
  5、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企业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企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1份)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证件或资料:
    ①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可提供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审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②已获得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单位,可提供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或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二)招投标备案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4、建筑方案设计招标书。

  填写说明:
   ⒈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设计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由市规划局决定;工程勘察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决定;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审核或初审---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批准同意的领取《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的,在审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新设立企业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暂定有效期二年;正式资质等级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强制性年审或年检,申请人可自愿申请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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