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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变更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电子仿真资料及电子数据(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2份);
5、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二)建筑工程扩初设计
1、《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初步设计方案及有关图纸(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1份);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超高层建筑提供超限专家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方案效果图(原件1份)。
(三)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桩基础施工图和建筑总平面图纸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7、建筑设计审核机构对桩基础的审核意见书。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附表(表-03附表);
2、《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8、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原件各1份);
9、地名办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复印件1份,核原件);
10、成片开发分期办理的项目,应提供批准的详细蓝图和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已预售或已办房地产登记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提交即时五分之四以上受让人或全体业主同意变更的书
面意见(经公证的原件一份)。预售项目还应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及政府网站等刊登的因办理变更设计而暂停销售的
通知一份(原件);
12、改扩建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
(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有关部门同意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1、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许可决定;
4、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原设计文件、图纸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七)遗失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刊登遗失声明的《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整版原件;
2、 项目审批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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