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和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5、《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与变更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民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5)重大建设工程通过扩初设计审查; (6)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2、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民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5)通过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6)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7)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详细蓝图; (8)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9)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10)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11)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政工程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和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5、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五、行政许可与变更的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②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③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④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⑤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⑥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桩基础和建筑总平面图纸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2、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②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③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④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⑤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⑥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10)地名办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成片开发分期办理的项目,应提供批准的详细蓝图和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12)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原件1份); (13)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二)市政工程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涉及消防、环保、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10、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资格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勘察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11、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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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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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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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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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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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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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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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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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立项 批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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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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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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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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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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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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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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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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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 (用地批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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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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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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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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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批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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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打“√”选择) □新建工程 □扩建、改建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 □变更 □遗失补发 □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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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
□ 方案设计 □ 扩初设计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施工图修改设计 □ 桩基础提前开工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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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情况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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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 面 积 (M2) |
计入容积 率面积 (M2) |
不计容积 率面积 (M2) |
容积率 |
覆盖 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 (M2) |
层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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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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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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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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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已预售项目需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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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1、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2、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图纸和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3、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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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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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说明: 以下材料为申请许可或变更事项必须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人)还应按所申请事项(详见相应事项栏)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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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变更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电子仿真资料及电子数据(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2份); 5、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二)建筑工程扩初设计 1、《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初步设计方案及有关图纸(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1份);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超高层建筑提供超限专家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方案效果图(原件1份)。 (三)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桩基础施工图和建筑总平面图纸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7、建筑设计审核机构对桩基础的审核意见书。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附表(表-03附表); 2、《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8、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原件各1份); 9、地名办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复印件1份,核原件); 10、成片开发分期办理的项目,应提供批准的详细蓝图和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已预售或已办房地产登记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提交即时五分之四以上受让人或全体业主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公证的原件一份)。预售项目还应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及政府网站等刊登的因办理变更设计而暂停销售的通知一份(原件); 12、改扩建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有关部门同意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1、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许可决定; 4、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原设计文件、图纸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七)遗失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刊登遗失声明的《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整版原件; 2、项目审批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
填写说明: ⒈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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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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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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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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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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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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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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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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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立项 批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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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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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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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用地批复)编号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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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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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编号(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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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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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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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选择) □新建工程 □扩建、改建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 □变更 □遗失补发 □延期 |
方案、初设咨询评估或施工图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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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初设咨询评估或施工图审查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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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
(打“√”选择) □方案设计 □扩初设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修改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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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情况摘要(请按工程类型填写相应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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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工程 |
道路等级 |
位置坐标 |
里 程 (米) |
路面结构 |
道路红线宽度(米) |
工程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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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
终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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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Y- |
X-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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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道、天桥 工程 |
地道(天桥)型式 |
通道主体位置坐标 |
净 空 (米) |
净 宽 (米) |
出入口 (个) |
工程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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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
终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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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Y- |
X-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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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交、
桥梁
工程 |
立交型式 |
通道主体位置坐标 |
总长度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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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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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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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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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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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或交叉路名之一) |
终点(或交叉路名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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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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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名称 |
路口位置坐标 |
荷载等级 |
路口宽度 (米) |
路缘半径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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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 |
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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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Y- |
X-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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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
管线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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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名称 |
起点位置 |
终点位置 |
总长度 |
接管管径或断面尺寸(MM) |
管材或断面结构 |
工程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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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 设施(注3) |
工程 总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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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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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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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申请人承诺: 1、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2、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图纸和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3、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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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申请材料说明: 以下材料为申请许可或变更事项必须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人)还应按所申请事项(详见相应事项栏)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
行政许可与变更申请材料 (一)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涉及环保、文物保护、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原件各3份);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5、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二)市政工程扩初设计 1、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2、相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扩初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4、设计方案及有关图纸(原件各3份); 5、《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1、《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2、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涉及消防、环保、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8、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资格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勘察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9、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遗失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刊登遗失声明的《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整版原件; 2、项目审批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特别提示: 1、除开设路口工程外,其它工程该栏内容没有时可不填。 2、此栏内容方案报建时不填;开设路口项目不填。 3、以建筑物为主的市政设施工程,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 4、电网建设项目按2005年元月27日深圳市规划局会议纪要执行。 | 填写说明: ⒈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需将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或注销。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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