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C、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改建、扩建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原建设用地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原建设工程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3、临时用地 (1)不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 (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3)属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以上;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5、招标、拍卖用地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土地 A、申请书(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F、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G、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H、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1)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申请书(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改建、扩建用地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7)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8)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3、临时用地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施工用地的: A、建设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B、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的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C、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点击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
申 请 单 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立项规模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申报事项
(打“√”选择)□ 新发 □ 变更 □ 遗失补发 □ 延期
申报性质
(打“√”选择) □ 建筑类 □ 市政类
项目现状
(打“√”选择) □ 已预售 □未预售
一、项目情况摘要: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覆盖率
建筑层数或限高
停车位
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
总建筑面积:
其中:
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1)协议出让土地 a、《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b、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 份,核原件); c、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d、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e、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f、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g、新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共同申请或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公证的,原件1份)。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b、《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c、新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共同申请或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公证的,原件1份)。 2、改建、扩建用地 (1)《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5)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7)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共同申请或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公证的,原件1份)。 3、临时用地 (1)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施工用地的: A、建设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B、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的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复印件1份,核原件); C、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二)变更 1、一般变更: (1)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2、 涉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的变更: (1)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已预售或已办房地产登记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提交即时五分之四以上受让人或全体业主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经公证的原件一份)。预售项目还应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及政府网站等刊登的因办理变更设计而暂停销售的通知一份(原件); (4)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原设计文件、图纸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三)遗失补办 1、刊登遗失声明的《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整版原件; 2、项目审批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特别提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以上;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5、招标、拍卖用地不得变更。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般项目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重大项目涉及法定图则修改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变更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又未申请延期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招标、拍卖、挂牌除外)、《深圳市临时土地使用合同》,方可申请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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