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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号 许可事项:选址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工业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
  6、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点击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

 申 请 单 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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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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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      □ 扩建      □ 补办      □ 延期

计划立项

计划立项(前期)批文编号

计划立项(固定资产投资)批文编号

 

立项规模

 

申请规模

用地面积:                     M2;建设规模:                     M2

申请用途

(打“√”选择)
 □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         □ 经济适用房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对外交通用地             □ 道路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          □ 口岸用地         □ 宗教用地        □ 福利用地
 □ 工业用地( □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非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文教卫体用地( □ 文化     □ 教育    □ 科研    □ 卫生    □体育)
  □ 特殊用地( □军事    □保安    □水域    □ 农业种养用地)
  □ 办公用地             □ 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

选址意向

(打“√”选择)

 □ 待选址
  □             区            街道办            路               

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一)行政许可
  1、申请书和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工业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
  6、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二)遗失补办
   1、刊登遗失声明的《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整版原件;
 
2、项目审批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填写说明:
  ⒈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选址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设计任务书(现改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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