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和防泥石流等防灾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采取抗震和防洪措施。但实际的规划设计与管理过程中防灾和减灾方面的内容往往考虑不足,因此,在灾难性事故发生时救灾工作延误、低效甚至无能的现象,又反过来加重了灾难的损失。制定和严格执行防灾和减灾标准是保证本《标准与准则》系统性与先进性的重要工作内容。
本章主要以对城市生活影响较大,发生较为频繁或一旦发生会造成重大后果的灾害——如火灾、洪潮、风灾、战争、核辐射及地震等灾害的防治作为内容。 |
|
19.1 |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准则 |
|
|
本节中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要求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很多重大灾害是其他灾害伴随发生的,有时一种灾害尚未结束,另一种灾害又已降临;
(2)全球变化和人类影响已使自然灾害的发生越来越带有人为的因素,各类自然灾害之间的相互联系也更加明显;人为灾害的比重在逐渐上升,并与自然灾害的交互作用日益明显;
(3)减灾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单一业务部门难以发挥面向社会的行政组织职能;减灾涉及到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单个专业技术部门是无法解决的;
(4)各类防灾规划一般仅针对各专业的防灾,未必适应防范其它类型的灾害,需要统筹考虑和协调配合;
(5)各类灾害的防治措施与支持条件,有一定的共性,理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规划与设计。 |
|
19.1.1 |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例如易产生崩塌或滑坡的山坡的坡角、易发生洪水或泥石流的山谷的谷口、易发生地震液化的饱合砂层地区以及易发生震陷的古河道或填土区等,不能避开的则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
|
19.1.2 |
通过合理的规划避免建城时产生人为的易灾区,例如在规划中使易爆物仓库区远离易燃物仓库区以及人员和建筑物密集区。使易释放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单位选址于下风向等。 |
|
19.1.3 |
建立适于避灾、抗灾、救灾和防灾的城市单元结构布局,以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
|
19.1.4 |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中,应结合道路的功能和红线宽度,确定其在灾害发生时的地位和作用。防灾疏散干道和支干道是城市抢险救灾和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 |
|
|
(1)防灾疏散干道的过街设施宜采取地下过街道的形式。过街天桥与地下过街道相比,在地震或空袭过程中,更易于毁坏、塌落,阻断疏散道路系统,从而延误救灾工作及时开展。
(2)防灾疏散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应进行严格的控制。防灾疏散干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W = H1/2 + H2/2-(S1 + S2)+ N
式中:W为道路红线宽度,H1、H2为两侧建筑高度,S1、S2为两侧建筑退红线距离,N为防灾安全通道宽度,疏散干道应大于15米;支干道应大于7米。
(3)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支干道的宽度应考虑两侧建筑物受灾倒塌后,路面部分受阻,局部仍可保证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城市防灾安全通道的宽度确定为15米、7米两级,这是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人流车位等因素来确定的:疏散干道基本宽度考虑消防车通行4米宽,双向机动车7米宽,人行2米宽,机动宽度2米。疏散支干道基本为消防车和人行的宽度之和。 |
|
19.1.5 |
防灾公园在灾害发生时将发挥以下功能:防止火灾发生和延缓火势蔓延;减轻或防止因爆炸而产生的损害;成为临时避难场所、最终避难场所、避难通道、急救场所和临时生活场所;作为修复家园和城市复兴的据点;平时可作为学习防灾知识的场所。 |
|
|
(1)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大规模公园作为广区域防灾据点功能的城市公园,在发生灾害时,作为进行急救、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程度活动的场所。作为广区域防灾据点的防灾公园是救援、修复家园、复兴城市的后方支援据点,需要建设救技部队的驻扎营地、卫星通讯设施、紧急车辆基地、大型直升机场、加油站和发电设备等各种设施。
(2)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主要公园可作为广区域避难场所功能的城市公园,发生灾害时,作为收容附近地区居民、使其免受灾害伤害的场所。作为广区域避难场所功能的防灾公园是消防和救援活动的据点,也需要建设直升飞机停机坪、广播通讯设施、粮仓等必要生活物质贮存仓库及抗震性贮水池。
(3)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城市公园作为暂时避难场所功能的城市公园,在发生灾害时,主要作为附近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到广区域避难场所去的避难中转地点。作为暂时避难场所功能的地区性防灾公园需要建设生活物质贮存仓库及抗震性贮水池。
(4)面积在2000平方米左右的街心公园、学校体育场及露天停车场,平时作为防灾活动的场所。 |
|
19.1.6 |
结合人防规划所设置的专业队伍形成防灾专业队伍。 |
|
19.1.7 |
保证城市生命线工程在灾害发生时不遭到严重破坏,应注重规划阶段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能力,例如:城市供水采取水源分区环形供水系统,水源及水厂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分散布置;供电采用多电源环路供电;通讯采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方式,并将机房分开建设。 |
|
19.2 |
城市消防 |
|
|
火灾是城市中发生最为频繁的一种灾害,其预防与防灾显得尤其重要。 |
|
19.2.1 |
防火间距规定是防止火灾在城市建成区内漫延的有效措施。本条款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有关内容均引自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在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中均应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
|
19.2.2 |
本节中有关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与选址的有关规定,引自《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关于消防站的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的确定,则具体考虑了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适当高于国标的有关指标。 |
|
19.2.2. 1 |
依据公安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及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物资集中、运输量大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防站。 |
|
19.2.2.2 |
为便于消防车的快速出动,消防站应避开人员较密集的公共场所,设在临近城市干道的支路上。 |
|
19.2.2.3 |
应保证消防站不受突发事件的影响,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具备消防能力。 |
|
19.2.3 |
本节的各款规定,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的有关规定。 |
|
19.2.3.1~
19.2.3.2 |
当火灾与其它灾害同时发生时,天然水源的可靠性较强,因此,城市消防水源宜由城市给水设施和天然水源共同组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
|
19.2.3.3. |
关于消防给水的规定均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同时,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 |
| 19.2.3.4~
19.2.3.8 |
消防车通道应尽可能利用城市道路和住宅区道路。高层民用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受现有消防车辆喷水射程的限制,消防通道的间距不宜超过160米。 |
|
19.3 |
城市人民防空 |
|
|
2000年10月,中国政府发表了《200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强调了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力、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战略性措施。 |
|
19.3.1 |
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人防建设的总体原则。 |
|
19.3.2 |
深圳是国家一类重点设防城市,目前已编制《深圳市人防发展总体规划》,各类人民防空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 |
|
|
(1)依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要求,按照城市防空袭预案,规划建设区应划分为若干防空片区,各片区逐步配套完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形成相对独立的防空防护体系。
(2)有关防空片区的具体划分,详见《深圳市人防发展总体规划》。 |
|
|
(3)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一定要严格控制,保证在空袭发生后疏散通道被倒塌建筑物阻断,具体规定参见本标准与准则19.1.4有关条文。
(4)人民防空疏散道路系统由防空疏散干道和防空疏散支干道组成,疏散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高度应进行一定的控制。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或居住区的掩蔽工程应相互连通,且宜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通。 |
|
19.3.3 |
应防止空袭发生之后的次生灾害对人防重点工程造成破坏和影响。一般情况下,人民防空工程应按其分担的防空片区配置。 |
|
19.3.4 |
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引自《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灾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居住区内防空专业队工程设置的项目和规模由人防部门根据人防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居住区的情况具体确定。其位置应设在靠近主要车道,便于车辆及人员进出的地段。 |
|
19.3.5 |
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19.3.6 |
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19.4 |
城市防震减灾 |
|
|
地震灾害目前不可能进行有效预报,虽然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次数很少,但一旦发生,其破坏力将是巨大的。城市地震灾害可归纳为三类,由地震直接造成的灾害叫做一次灾害,如建筑物、公路桥梁、生命线工程及港口的破坏和地裂、震隐、砂土液化和塌方等;由一次灾害所引起的叫二次灾害,如火灾的发生、危险物的爆炸、有毒气体的扩散以及由海啸所引起沿海城市的浸水;由一次灾害和二次灾害引起的社会混乱和恐慌,停工停产和疾病流行等,叫做三次灾害。这些灾害具有多样性、多发性,同时性和诱发性等特点。它们的发生和发展,又与城市形态,城市结构的发展变化及人们对于防震抗震的认识程度有着密切关系。 |
|
19.4.1 |
《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是国家地震局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 |
|
19.4.2 |
本条款引自《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 |
|
19.4.3 |
具体的区段划分详见《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 |
|
19.4.4 |
多源供应、网状输配可提高供水、供电及燃气等设施防灾的可靠性。 |
|
19.4.5 |
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19.4.6 |
防震专业规划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划定防灾通道、防灾据点和避震疏散场地。 |
|
19.5 |
城市防洪、潮、防风 |
|
19.5.1 |
城市防洪、潮准则 |
|
|
(1)本条款为城市防洪、潮的基本原则,城市防洪、潮规划工程措施应与下列各项市政工程措施协调配合:
堤防与城市道路的合并或相交;
堤防与城市桥梁的相并;
堤防与码头相互的高程关系;
堤防与城市管线的相交,雨水排出口的位置;
堤防、岸壁及滞洪区的景观与绿化;
非工程防洪、潮措施是防洪、潮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提高市民对所处洪患环境的认识,提高对洪患环境的适应能力。具体措施有:
编制洪泛区的土地利用规划;
建立洪水预警系统;
编制防洪抢险计划;
建立防洪、潮灾害的保险制度。 |
|
|
(2)城市规划部门应与水利部门统一协调,共同加强对河道使用的管理。 |
|
|
(3)加强对防洪设施——堤防的保护,以充分发挥其防洪的作用。 |
|
|
(4)天然海岸线是海浪、海流及海岸地质多年相互作用形成的,一般比较稳定,海堤选线应尽可能按自然海岸线选定。 |
|
19.5.2 |
防洪、潮标准 |
|
|
深圳河的防洪标准主要是考虑其在城市防洪中的地位以及与香港接壤的特殊位置。 |
|
19.6 |
城市防风 |
|
19.6.1 |
城市建筑、户外广告、绿化树种选取时,应考虑深圳实际情况,满足防风要求。 |
|
19.7 |
城市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
|
19.7.1 |
核电厂外围环境与安全保障标准 |
|
19.7.1.2 |
非居住区指核电厂及周围的一个特定区域,该区内严禁有常住居民,并由核电厂运行单位行使有效控制的管辖权。允许在该区内从事与核电厂无关的活动和有关公路、铁路及水路穿过该区,但均不得妨碍核反应堆的正常运行,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进行适当和有效的控制。本条款中“半径”并非严格的形状规定,可根据厂址的地形及地貌等具体条件确定。本条款主要引自国家环保局《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8-86)第2.2款。 |
|
19.7.1.3 |
限制区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公里的范围。限制区内限制人口数量的机械增长,对新建和扩建项目加以引导和限制。本条款主要引自国家环保局《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3-86)第2.2款及深圳市《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19.7.1.4 |
应急计划区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要求及核电站的建议,经省应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批准而确定的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10公里的范围。应急计划区的划定是为了制定恰当的应急计划,以保证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核事故造成的危害。本条款是主要参照核工业部《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第2.9.3条及深圳市核电站事故应急计划专题报告制定的。 |
|
19.7.2 |
除核电厂以外,城市中其它民用核设施也是潜在的灾害源,应采取适当的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本条款主要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