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17 燃气工程
 

 

   

17.1
气源及供气方式
17.1.1
天然气是比液化石油气更为理想的城市气源。目前,珠江三角洲的天然气工程已经开工,一期工程于2006年内完成,我市现有的管道液化石油气输配系统做适当改造即可输送天然气,所以确定以天然气作为我市的主要规划气源。对于不具备使用天然气条件地方,可以用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供气。在天然气工程供应深圳之前,仍然以液化石油气作为主要气源。
17.1.2
与瓶装供气相比,管道供气是更理想的供气方式,管道气化率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之一。远离市政燃气管道的用户,可采用临时气源(如CNG卫星站、LNG气化站、LPG气化站等)供应管道气。
在建设方式上,新区的燃气管道可配合道路建设同步施工,既可以降低工程造价,又避免了日后对道路的重复破坏;旧区可根据建设条件逐步发展管道气,使瓶装气供应方式有序地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17.2
用气量预测
17.2.1
我市城市燃气根据用气对象主要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燃气汽车用气、燃气电厂用气六大类。
(1)居民生活天然气用气量指标74~79立方米/人·年,是根据统计得出的人均耗热量指标2926~3135兆焦/人·年,按照天然气低热值39.66兆焦/立方米换算得出的;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63~68公斤/人·年,是按照液化石油气低热值46.11兆焦/公斤换算得出的。规划计算时,城市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
(2)居民生活用气指居民家庭的炊事、洗浴用气;商业用气主要指宾馆、餐馆、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的炊事、卫生热水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主要指一般工业企业的工艺生产用气、动力燃料用气等;燃气空调用气指使用燃气作为能源的空调用气。
(3)在上述各类用气中,燃气汽车需要根据其专项规划计算用气量,燃气电厂需要根据其生产规模单独计算用气量,这两类用气均不适用本标准的用气量计算方法,需要另行计算。
17.2.2
根据对我市的各类用气量数据统计及预测分析,在城市开发强度较大的地区,商业、工业和燃气空调的用气量分别约为居民生活用气量的80%、10%和50%。在城市开发强度较小的地区,商业、工业和燃气空调的用气量分别约为居民生活用气量的40%、65%和25%。全市平均商业、工业、燃气空调用气量分别约为居民生活用气量的57%、50%和35%。
对于分区规划以下各阶段规划的商业、工业企业生产和燃气空调等各类用气量的预测,可以参照上文的预测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上文确定的各类用气量比例均为平均值,具体到某一片区,需要结合其用地性质及建设强度确定合适的比例。
17.3
燃气场站
17.3.2
选址准则及占地面积
(1)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液化石油气大型气库等供应区域使用的气源基地,需要根据其供应规模确定用地面积,不适用本标准的用地指标。
(2)本条的燃气场站用地,是指各类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在按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进行合理布置的情况下场站内部的用地需求,其站外所需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现场地形条件另行控制。防火间距主要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等现行规范的规定。
(3)本条未涉及到的燃气场站,按工作压力和燃气性质,参照本条中的同类场站和国家相关规范控制;燃气合建站按工艺综合布置控制占地面积,不同性质的生产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17.3.2.1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均具有较高的工作压力,事故危害性较大,为了将事故时对周围的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人口集中的地区。
17.3.2.2
天然气调压站宜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选址,如临近低山、水面、绿化带等地段,以其作为天然的防护屏障,可以节约用地;若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则有利于减少出站管道的投资,可以提高供气可靠性;选址宜尽量靠近其高压侧主干管布置,以降低进站支管的投资。
17.3.2.3
在市政高压管道未覆盖的地区,可以建设压缩天然气(CNG)卫星站或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作为气源,由于CNG卫星站工作压力较高,LNG气化站储存的为液态介质,因此上述两者宜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7.3.2.4
由于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站、储配站、灌瓶站储存的是液化后的介质,事故危害性较大,选址应严格控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以减小事故情况下对人员的伤害。
17.3.2.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属于过渡性气源,不宜储存过多介质,以减少占地并降低危险程度。
17.3.2.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是城市供气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定时期内仍将发挥着较大作用。根据我市现在的瓶装气供应状况,供应站供应半径可以比专业手册推荐的大,可以达到2~3公里;瓶装供应站应按供应规模严格控制存瓶容积,尽量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当布置在居住区时,应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7.3.2.7
汽车加气站选址既要尽可能靠近道路,特别是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城市的出入口,以方便汽车加油,又要尽量避免干扰交通运输、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
深圳市加气站的建设一直处于起步阶段,进展缓慢,且可供选择的气源方案较多,目前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做这方面的专项研究。因此,用气量及占地面积等相关指标应待方向明确后再制定。
17.4
输配管道
17.4.1
长输管线指珠三角LNG工程的长距离输气干线;输气支线指从长输管线上接至分输站或门站的输气分支管线;门站调压计量后的燃气输配管网称为城市管网,包括从门站至调压站的高压管道或次高压管道,以及从调压站至用户的中压管道。
17.4.2
直埋敷设具有造价低、运行维护工作量少的特点,当个别地段确需采用非直埋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是与其它市政管线综合协调后的统一布局安排。
17.4.3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敷设要求
17.4.3.1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的工作压力较高,事故危害性较大,考虑到我市人口比较密集,为了提高安全度,管线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本条中的重要地区,但考虑到我市土地紧张,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在这些区域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宜控制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的管廊用地范围。
17.4.3.2
为了避免管道灾害的发生,着眼于施工和维护的需要,长输管线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
17.4.4
城市管网中的高压管道、次高压管道和中压管道的分级方法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一致,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也应满足该规范的要求。
17.4.4.1
高压管道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不宜从居住区中间通过,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宜控制高压管道的管廊用地范围。
17.4.4.2
次高压管道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敷设,不宜进入繁华地段。
17.4.4.3
出于技术经济因素的综合考虑,市政道路下的燃气管道应预留一定的弹性发展余地且最小管径不宜小于DN100;管径既能满足近期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的需求,又能满足以后输送天然气的需求。
   
 
返回首页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
主办单位: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   地址:深南大道11008号   邮编:518052
技术维护: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技术维护电话:83949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