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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排水工程
 

 

14.1
排水体制
14.1.1
城市排水原则上宜采用分流制。但是,宝安、龙岗两区的少部分偏远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地面标高较低,采用分流制如不设污水泵站则污水无法排出,故近期可以采用合流制。
14.1.2
《标准与准则》(97版)规定:“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和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地区,可采用合流制”。本次修订改为“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这有利于分流制的贯彻执行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14.2

污水量

14.2.1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污水量按给水量计算,其中给水量中的其它用水包括了管网漏水量,故污水量取给水量的70%。
14.2.2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确定。

14.3

雨水量

14.3.2
径流系数,在城市规划阶段雨水量估算宜采用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在选定径流系数时,应考虑城市的发展,以城市规划末期的建筑密度为准,取值不可偏小。
14.3.3
本条款分列不同重现期的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便于实际工作中的计算使用。

14.4

合流水量

14.4.2
据调查分析,当截流倍数增大时,其投资的增长倍数与环境的改善程度相比较,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言是不合算的。因此,当合流制排水系统具有排泄能力较大的合流管道时,可采用小的截流倍数。
14.4.3
合流管道的短期积水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本条规定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雨水管道的设计重现期。
14.5
污水处理及排水泵站
14.5.1
东江作为广东省主要的水源地之一,对水质要求较高,二级处理可能达不到排放要求。因此,对深圳市内东江水系的河流应预留深度处理用地。
14.5.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地区,如季节性很强的旅游区等,应综合考虑,按高日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
14.5.3
(1)城市污水厂的选址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2)城市污水厂应选址在夏季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4.5.4
污水厂面积的确定不仅应考虑规划远期的需要,还应考虑满足不可预见的将来扩建的可能,其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确定。
14.5.5
对于远离城市管网的独立设施,如独立的别墅和风景名胜区内独立的服务设施以及其它一些独立的小型建筑等,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处理污水。
14.5.6
污水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确定,雨水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确定。经计算,本排水泵站用地控制指标与深圳市现状排水泵站用地基本一致。

14.6

排水管渠

14.6.1
排水管渠的系统布置如仅根据当前需要而不考虑全面规划进行设计,在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被动和浪费;但是如按规划一次设计建成,不考虑分期实施,也会不适当地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所以,排水管渠的规划应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4.6.2
明渠由于卫生条件差,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故不宜采用。
14.6.3
(1)由于污水量不定因素较多,而管道建设后换管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故计算时乘1.2~1.4的弹性系数。
(2)污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比《标准与准则》(97版)降低了0.1。降低最大充满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污水量留有余地,同时可以减少堵塞。经计算,在较小坡度的情况下,充满度按国家规范降低0.1,可预留过水量30%~20%。其中管径400毫米的污水管可预留约29%;管径500~900毫米的污水管可预留约24%;管径1000~1500毫米的污水管,可预留约20%。
14.6.5
为了便于日常的维护管理,本次修订工作加大了市政道路下污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具体标准由《标准与准则》(97版)的D300改为D400。
14.6.6
为了减少对车辆行驶的影响,排水管道应尽量敷设在辅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下。对必须设置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机动道下时,应尽量设在道路两侧,而不设在快车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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