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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5 |
自行车交通是一种适于中、短途出行的环保的交通方式。自行车交通设施包括自行车专用道、道路两侧的自行车道以及自行车停放处等,其各项设施的技术标准见《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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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6 |
除了交通功能的自行车专用道外,还可以在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及滨海地带等适宜的地区设置休闲健身自行车专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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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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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既应与道路、水运及航空等交通系统相互融合,形成完整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又应与香港、广州等相邻地区的轨道交通系统合理衔接。
轨道交通站点的用地规划应地上、地下统一考虑,应尽可能缩短乘客徒步往返于常规公交站点以及居住、工作、购物、文娱地点和其它人流出入较多的活动中心的距离,并合理规划人行系统以加强联系。
城市用地规划必须充分考虑轨道交通线路和场站对周围土地开发的影响。为了增强轨道交通服务的可行性,应充分利用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周围的土地资源;规划时应考虑人口及就业中心的合理分布,以确保轨道交通系统可为其提供最理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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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
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预留,可避免影响己规划线路的工程可行性。30米轨道交通走廊预留用地宽度是参照上海等城市的相关规定而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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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公共交通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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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行政辖区内为本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乘用的公共交通,包括定时定线行驶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中运量和大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以及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轮渡、轨道缆车、索道缆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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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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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 |
根据对深圳市现状公交场站用地规模的分析并参考香港、内地城市等相应的规划用地标准,本着既要满足公交需要、又要节约用地的原则,对深圳市规划公交场站用地规模指标进行了一定的压缩,在城市周边等用地不太紧张的地区宜采用上限,其它用地比较紧张的地区可采用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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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2 |
住宅区特别是大型居住区的公交场站配置应跟其它生活配套设施一样在住宅区规划时予以考虑。
各公交枢纽站的规划用地规模应符合相应专项规划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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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
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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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1 |
规划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设置公交专用道及港湾式停靠站、在新建大型居住区及工商业集中的地区配套设置公交首末站或公交总站等合理措施,贯彻公交优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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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2 |
在人员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设置公交首末站,能有效提高公交车的使用率。对于小型住宅区或用地紧张的现状住宅区、商业和就业集中的区域,可采用港湾式小型停靠站或中途站。
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如航空港、火车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居住区、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区、公园、体育馆及剧院等人流集中的地方,常有若干公共交通线路通过,换乘的乘客多,为满足高峰小时客运负荷的需要并提高公交竞争力,宜设置公交枢纽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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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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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路内公共停车场和路外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大多设置在城市商业区、城市中心、分区中心、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地段。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各类建筑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与该建筑和居住区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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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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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1 |
使用表12.4.2.1时应注意:
(1)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是一个动态指标,应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机动车拥有水平相适应,并须根据实际需求及城市的发展情况不断进行修订。
(2)装卸货泊位一般设置在相应建筑物附近,上下客泊位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一般以港湾式临时停车位的方式设置在相应建筑向市政道路出入口附近的合适位置。
(3)在市民对出租车有很大需求的地方合理设置出租车专用停车候客设施,既便于市民的出行,又可避免因出租车经常无序停靠而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4)停车设施技术标准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规定执行。
(5)除特别规定情况及公共交通发达地区的配建停车位宜采用下限值外,其它地区宜采用上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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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
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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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1 |
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应符合城市交通发展策略,并与城市交通发展相协调。应从城市交通大系统的角度考虑停车场的设置,并把它作为一种交通需求管理和交通调控的有效手段。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是一个整体,其中配建停车场是城市停车场的主体,其指标须根据实际需求及城市的发展情况不断修订;公共停车场是配建停车场的补充,主要用于弥补停车设施的不足和调节停车需求,二者应统一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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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2 |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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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3 |
机动车路内停车位通常用以应付短时间的停车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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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4 |
在货运车辆有很大需求的地方合理设置货运公共停车设施,可避免因货车经常无序停靠而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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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公共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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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
城市内不宜建油罐总容量为61~150立方米、其中单罐容量大于等于50立方米的加油站。主要原因是该类加油站储罐容量大,加油数量多,对周围的影响威胁也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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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
加油站出入口既要尽可能靠近道路特别是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城市的出入口,以方便汽车加油,又要尽量避免干扰交通运输和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