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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的陆地面积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陆地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3/4以上,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和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上,其比例只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公园总面积相比,所以依据陆地面积大小来确定比例。水中森林和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上表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100%,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供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
上表中的Ⅰ类用地为园路及铺装场地,指公园内供通行用的各级园路和集散场地,不包括活动场地;Ⅱ类和Ⅲ类用地为建筑用地,是指公园内各种休息、游览、服务、公用、管理建筑基底所占面积;Ⅳ类用地为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从深圳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类型公园无论是用地规模还是内部构成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应根据上表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公园内建筑用地的比例,应遵循严格控制建筑开发、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避免过量的建设而侵占绿化用地,特别要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可结合管理人员的编制情况确定管理建筑规模和相应用地比例。
《公园设计规范》(CJJ48)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园在规划设计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摘录如下供使用者参考:
(1)综合公园:综合公园是指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服务设施、适合公众开展各种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人均绿地标准宜大于5平方米/人,公园面积宜大于20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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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陵园、游乐公园和其它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专类公园。专类公园的规模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宜大于2公顷。动物园(市级)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有供游人参观、休息、进行科普教育的设施,有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但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0公顷。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宜大于20公顷。植物园(市级)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的面积宜大于40公顷。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0公顷。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游乐公园是新增设的专类公园类型,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之一的大型游乐场,当其绿化占地比例大于65%时,可算作“游乐公园”;达不到该项要求的,不能按“公共绿地”计算。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道路以及休憩、服务等设施。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文物或便于参观使用文物而设置的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
(3)带状公园:是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设置的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型绿地。带状公园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走廊的职能。本标准与准则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布置小型休息设施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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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
街头绿地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其概念和内涵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中的“街旁绿地”一样。街头绿地散布于城市中,虽然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共绿地类型。“街头绿地”与“道路绿地”在形态和功能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划分两者的界限主要依据绿带的宽度。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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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生产防护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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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苗圃、花圃及草圃等圃地。防护绿地是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和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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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园林生产绿地。但其它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入生产绿地。单位内的苗圃,应计入单位的用地类型,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用地,在计算绿地时应作为附属绿地。城市中临时存放或展示花卉、苗木的用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能作为园林生产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的市场化,生产绿地往往已经转移到城市建成区以外,这些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生产绿地不能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计算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时可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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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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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 |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和安全要求而设置的,对于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承担一定的防护和减弱的功能,通常情况下不宜兼作其它功能。城市组团隔离带在特殊情况下,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可兼作公共绿地或高尔夫球场绿地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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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高尔夫球场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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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
高尔夫球场用地具有占地大、建设要求较高的特点,在深圳市的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有一定比例。球场中的绿化用地在性质和功能上虽然与其它类型的绿地有较大差别,但由于占地面积大,建设密度低,实际上构成了城市的绿色开敞空间,对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美化城市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深圳市公众高尔夫球场规划》研究报告的结论,高尔夫球场绿地对于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也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公众高尔夫运动的普及推广,将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高尔夫球场绿地”单独作为一类绿地纳入城市绿地中。由于深圳市城市用地十分紧张,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必须加强规划管理,尽量利用荒地、滩涂、关闭的垃圾填埋场或废弃的旧矿区等用地,起到有效控制非城市建设用地,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防止出现侵占城市绿化隔离带、农业保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的情况,也要避免环境污染、乱砍乱伐树木、破坏生态平衡等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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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单位附属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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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
单位附属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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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工业区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附属绿地;凡有空余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本条划分的单位附属绿地可与本标准与准则第2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各大类用地相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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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 |
住宅区附属绿地即为“住宅区绿地”,应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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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 |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在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中有详细规定,应按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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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 |
表7.5.1.4对不同用地类型和不同单位提出的不同绿地率规划指标,是根据功能需求、环境要求及用地条件确定的,作为各单位搞好附属绿地的规划与建设的指导性标准。各类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重点和绿化方式也有不同要求: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结合道路广场做好庭院绿化工作;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相结合,可点缀园林,小品装饰庭院;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色广场,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2)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应首先满足装卸运输、通风防火等基本要求,绿化布置宜简洁美观。
(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安全防护为主,结合市政公用设施类型,因害设防,提高防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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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
道路广场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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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1 |
本标准与准则对“道路广场绿地”的规定是指第2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其中属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广场绿地;属于社会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停车场绿地;位于交通岛上的绿地为交通岛绿地;位于道路用地范围(道路红线以内范围)的绿地多为带状,故称为道路绿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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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2 |
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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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道路绿化应满足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
(1)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应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并保证行车视距;
(2)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化,诱导驾驶员行车视线;
(3)道路设计规定在各种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为车辆运行的空间,树木不得进入该空间。具体范围应根据道路交通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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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3 |
城市道路用地范围空间有限,在其范围内除安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必不可少的交通用地外,还需安排许多市政公用设施,如地上架空线和地下各种管道、电缆等。道路绿化也需安排在这个空间里。绿化树木生长需要有一定的地上、地下生存空间,如得不到满足,树木就不能正常生长发育,直接影响其形态和树龄,影响道路绿化所起的作用。因此,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道路绿化与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空间位置,使其各得其所,减少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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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是指具有特别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的树种。道路沿线的古树名木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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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绿化从建设开始到形成较好的绿化效果需十几年的时间。因此,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要有长远观点,绿化树木不应经常更换、移植。同时,道路绿化建设的近期效果也应重视,使其尽快发挥功能作用。这就要求道路绿化远近期结合,互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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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5 |
道路绿带根据其布设位置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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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车绿带是指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称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行道树绿带是指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行道树绿带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仅种植一排行道树,树下留有树池;另一种是行道树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和灌木,形成复层种植的绿带。
(3)路侧绿带是指在道路两侧、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的绿带;当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不论是否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都应计入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相应的绿地类型中,按城市绿地计算,不再按道路绿地计算。路侧绿带常见的有三种,一种是因建筑线与道路红线重合,路侧绿带毗邻建筑布设;第二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留出人行道,路侧绿带位于两条人行道之间;第三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在道路红线外侧留出绿地,路侧绿带与道路红线外侧绿地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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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绿带宽度的指标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规定确定。在道路绿带中,分车绿带所起的隔离防护和美化作用突出,分车带上种植乔木,可以配合行道树,更好地为非机动车道遮荫。1.5米宽的绿带是种植和养护乔木的最小宽度,故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在宽度超过2.5米的分车绿带上进行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复层混交,可以提高隔离防护作用。主干路交通污染严重,宜采用复层混交的绿化形式,所以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此外,考虑公共交通开辟港湾式停靠站也应有较宽的分车带。行道树种植和养护管理所需用地的最小宽度为1.5米,因此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5)在中间分车绿带上合理配置灌木、灌木球、绿篱等枝叶茂密的常绿植物,能有效阻挡对面车辆夜间行车的远光,改善行车视野环境。主、次干路交通流量大,行人穿越不安全;噪声、废气和尘埃污染严重,不利于身心健康,故不应在主、次干路的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上布置开放式绿地。
(6)行道树绿带绿化主要是为行人及非机动车庇荫,种植行道树可以较好地起到庇荫作用。在人行道较宽、行人不多或绿带有隔离防护设施的路段,行道树下可以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减少土壤裸露,形成连续不断的绿化带,提高防护功能,加强绿化景观效果。当行道树绿带只能种植行道树时,行道树之间采用透气性的路面材料铺装,利于渗水通气,改善土壤条件,保证行道树生长,同时也不妨碍行人行走。
(7)路侧绿带是道路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路侧绿带与沿路的用地性质或建筑物关系密切,有些建筑要求绿化衬托;有些建筑要求绿化防护;有些建筑需要在绿化带中留出人口。因此,路侧绿带设计要兼顾街景与沿街建筑的需要,应在整体上保持绿带连续、完整及景观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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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由于本标准与准则的篇幅限制,未将交通岛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的规划设计准则内容纳入正式条文中,在条文说明中进行补充说明。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中心岛绿地是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导向岛绿地是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立体交叉绿岛是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交通岛起到引导行车方向、渠化交通的作用,交通岛绿化应结合这一功能。通过在交通岛周边的合理种植,可以强化交通岛外缘的线形,有利于诱导驾驶员的行车视线,特别在雪天、雾天、雨天可弥补交通标线、标志的不足。沿交通岛内侧道路绕行的车辆,在其行车视距范围内,驾驶员视线会穿过交通岛边缘。因此,交通岛边缘应采用通透式栽植。具体执行时,其边缘范围应依据道路交通相关数据确定。当车辆从不同方向经过导向岛后,会发生顺行交织。此种情况下,导向岛绿化应选用地被植物栽植,不遮挡驾驶员视线。
中心岛外侧汇集了多处路口,尤其是在一些放射状道路的交叉口,可能汇集5个以上的路口。为了便于绕行车辆的驾驶员准确快速识别各路口,中心岛上不宜过密种植乔木,在各路口之间保持行车视线通透。
立体交叉绿岛常有一定的坡度,为了解决绿岛的水土流失,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绿岛上自然式配置树丛或孤植树,在开敞的绿化空间中更能显示出树形的自然形态,并与道路绿化带形成不同的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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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停车场绿地
在停车间隔带中种植乔木可以更好地为停车场庇荫,不妨碍车辆停放,有效地避免车辆曝晒。此类停车场绿化国内外均有实例,对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行道树种应具有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等特点,适合于停车场的栽植环境。停车位净高规定是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规定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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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6 |
当路侧绿带宽度在8米以上时,其内部铺设游步道后,仍能留有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而不影响绿带的绿化效果。因此,可以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方便行人进入游览休息,提高绿地的功能作用。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70%的规定是参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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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7 |
广场绿地应配合广场的主要功能,使广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广场绿地布置和植物配置要考虑广场规模及空间尺度,使绿化更好地装饰和衬托广场,改善环境,利于游人活动与游憩。城市广场周边环境各有不同,有大型建筑物围合的,有依山的,有傍水的。广场绿化应结合周边的自然和人造景观环境,协调与四周建筑物的关系,同时保持自身的风格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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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活动广场一般面积较大,周边种植高大乔木,能够更好地衬托广场空间。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绿地向高标准发展。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辟为开放式绿地,供行人进入游憩,可以提高广场的利用率。集中成片的绿地采用疏朗通透的植物配置,能保持广场与绿地的空间渗透,扩大广场的视域空间,丰富景观层次,使绿地能够更好地装饰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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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及客运码头等是城市的“大门”,其绿化应反映城市的风格特点,植物选择上要突出地方特色。车站、机场及码头的集散广场主要是人流、车流在此集散,其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绿地向高标准发展。 |
7.6 |
其它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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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
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范围由相关部门根据全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划定。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公园和风景区内部Ⅰ~Ⅲ类用地比例应低于表列值7.2.2的下限,Ⅳ类用地应大于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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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级设置防护林带的要求为:一级保护宽度为200米,二级为2000米(含一级200米宽度),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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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
生态林用地应以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防火及防治病虫害等护林活动为主,并定期对林木进行抚育管理,保证深圳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严禁毁林开荒、种果种菜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已毁林种植经济作物的用地,均应退耕退果还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