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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 |
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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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1 |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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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2 |
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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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3 |
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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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4 |
消防车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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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5 |
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5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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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6 |
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5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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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7 |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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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8 |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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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城市人民防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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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 |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及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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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
深圳是国家一类重点设防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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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 |
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及其它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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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 |
住宅区人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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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1 |
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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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2 |
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为留城人员每人1平方米。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规划预留位置,战前增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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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 |
重要的经济防护目标,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战时抢修方案。新建上述项目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经济防护重点目标的分级标准,按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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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 |
应结合平战需要设置战备物资仓库,战备物资仓库应设在地下或分散隐蔽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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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城市防震减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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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 |
深圳市地震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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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 |
深圳市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0.1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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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 |
特区和宝安、龙岗的部分地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设防,其它地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设防。两者分界线两侧8公里范围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时,设防标准应由专业部门论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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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 |
供水、供电及燃气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多源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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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 |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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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 |
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划定城市避震通道、防灾据点以及避震疏散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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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城市防洪、防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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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
城市防洪、防潮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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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 |
城市防洪、防潮规划,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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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2 |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蓄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侧各25米宽的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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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3 |
堤防自内、外坡脚线外延8~15米为护堤地;珠江口深圳西部海堤及防洪防潮海堤自内坡脚线外延30~50米及外坡脚线外延50~80米为护堤地。护堤地内应含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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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4 |
防潮海堤选线宜符合原海岸线走向,注意保护海滩防浪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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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
防洪、防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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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 |
深圳市防洪、防潮标准应符合表19.5.2.1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