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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9.1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准则
19.1.1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19.1.2
城市规划应避免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宜采用适于防灾的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式,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19.1.3
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
19.1.4
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支干道组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19.1.5
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19.1.6 
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19.1.7
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19.2
城市消防
19.2.1
防火间距
19.2.1.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2.1.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9.2.1.1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    级
7
8
10
四    级
9
10
12
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19.2.1.2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19.2.1.3
高层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2.1.3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9.2.1.3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其它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19.2.1.4
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9.2.1.4的规定。此外,甲类和乙类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厂房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9.2.1.4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    级
12
14
16
四    级
14
16
18
 
19.2.1.5
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周边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19.2.1.6
加油站与建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9.2.1.6的规定。
加油站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9.2.1.6
名称
防火间距
重要公共建筑
50
民用建筑
25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三    级
12
四    级
14
铁路
22
快速路、主干路
8
次干路、支路
6
注:以上间距适用于一级路等级以下的加油站。一级站的防火距离参见《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2002)
19.2.1.7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2.1.7的规定。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9.2.1.7
类别
甲类物品库房
3、4项
1、2、5、6项
储量≤5t
储量>5t
储量≤10t
储量>10t
民用建筑
30
40
25
30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极
25
30
20
25
 
19.2.1.8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乙、丙、丁和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2.1.8的规定。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19.2.1.8
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19.2.1.9
以各类油、气码头为中心、半径300米的水域范围为海上安全控制区。海上安全控制区不得作为其它船舶的锚地和调头区。油、气码头间及与其它码头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距离油、气码头及其罐区500米范围内为陆上安全控制区。
19.2.2
消防站
19.2.2.1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标准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19.2.2.2
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每4~7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站,消防站服务范围应符合表19.2.2.2的规定。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报警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
 
用地类型与消防站服务范围表             表19.2.2.2
用地类型
面积(km2/处)
政府机关地区,化工、仓储单位和高层建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
4~5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筑多的地区
5~6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6~7
 
19.2.2.3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19.2.2.4
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19.2.2.5
责任区内有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距上述单位距离不宜小于200米。
19.2.2.6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米。
19.2.2.7
消防站设施建筑按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设防,防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消防站设施指标应符合表19.2.2.7的规定。
消防站设施指标                 表19.2.2.7
序号
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其它
1
普通消防站
2400~4500
1700~3600
2
小型普通消防站
400~1400
350~1000
3
陆上特勤消防站
4000~5200
3000~4000
4
水上特勤消防站
10000~15000
3000~4000
码头岸线长120~150m,消防船泊位2个。
5
直升机特勤消防站
12000~15000
1500~2000
6
消防培训基地
20000~30000
4000~6000
7
消防修理中队
8000~10000
4000~6000
 
19.2.3
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19.2.3.1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19.2.3.2
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19.2.3.3
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19.2.3.4
消防车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相结合。
19.2.3.5
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5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19.2.3.6
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5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
19.2.3.7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
19.2.3.8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19.3
城市人民防空
19.3.1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及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19.3.2
深圳是国家一类重点设防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19.3.3
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及其它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19.3.4
住宅区人防工程
19.3.4.1
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19.3.4.2
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为留城人员每人1平方米。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规划预留位置,战前增建。
19.3.5 
重要的经济防护目标,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战时抢修方案。新建上述项目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经济防护重点目标的分级标准,按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19.3.6
应结合平战需要设置战备物资仓库,战备物资仓库应设在地下或分散隐蔽的地点。
19.4
城市防震减灾
19.4.1
深圳市地震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
19.4.2
深圳市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0.10G。
19.4.3
特区和宝安、龙岗的部分地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设防,其它地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设防。两者分界线两侧8公里范围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时,设防标准应由专业部门论证确定。
19.4.4
供水、供电及燃气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多源供应。
19.4.5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9.4.6
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划定城市避震通道、防灾据点以及避震疏散场地。
19.5
城市防洪、防潮
19.5.1
城市防洪、防潮准则
19.5.1.1
城市防洪、防潮规划,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
19.5.1.2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蓄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侧各25米宽的地域。
19.5.1.3
堤防自内、外坡脚线外延8~15米为护堤地;珠江口深圳西部海堤及防洪防潮海堤自内坡脚线外延30~50米及外坡脚线外延50~80米为护堤地。护堤地内应含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
19.5.1.4
防潮海堤选线宜符合原海岸线走向,注意保护海滩防浪植物。
19.5.2
防洪、防潮标准
19.5.2.1
深圳市防洪、防潮标准应符合表19.5.2.1的规定。
深圳市防洪、防潮标准                表19.5.2.1
重  现  期 (年)
河洪
海潮
山洪
泥石流
100~200
200
50~100
100
注:河洪系指深圳河,其他河流参照山洪标准。
 
19.6
城市防风
19.6.1
城市建筑施工、室外广告的设置和绿化树种的选择应满足抵御台风正面袭击的要求。
19.7
城市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1
核电厂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1.1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核电厂的辐射防护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和《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执行。
19.7.1.2
核电厂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不小于0.5公里的非居住区。非居住区内严禁任何人员居住。
19.7.1.3
核电厂非居住区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不小于5公里的限制区。限制区内严格限制人口增长;禁止设立机场、炼油厂、化工厂、油库、采石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品及有毒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
19.7.1.4
核电厂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为10公里的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内不宜有人口密度超过 10000人/平方公里的人口聚集区。
19.7.1.5
靠近应急计划区的地区应安排应急所需的各项设施,包括现场应急指挥所、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站、洗消处理场及车辆调度场地。
19.7.2
其它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2.1
其它民用核设施包括各类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及临界装置等)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辐照装置及其他对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19.7.2.2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措施预防核事故的发生。
19.7.2.3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设计总装量在1×106贝可以上的民用核设施,应考虑远离人员密集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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