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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2 |
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道路条件好、市政设施齐全且不影响市容景观的位置,应避免设置在人口稠密区,并尽量设置在其下风向处。垃圾转运站和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及绿化隔离带宽度应符合表18.1.4.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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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 |
垃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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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1 |
垃圾处理场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边缘地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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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2 |
垃圾卫生填理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500米,垃圾焚烧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3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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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3 |
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应依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和使用年限确定。垃圾处理场使用年限不宜小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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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4 |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设置危险废弃物处理场,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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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 |
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及客运站场应设置密封的废物箱,并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分别为:人流活动密集区和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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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公共厕所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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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 |
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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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
城市公共厕所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2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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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 |
新区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场所和居住区每隔400~600米设1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800米设1座公共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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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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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 |
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其中7~10平方米可作为环卫工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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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 |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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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 |
建成区中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在公共厕所设置标准不能满足18.2.2和18.2.3规定时,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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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宜设置绿化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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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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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服务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并应符合表18.3.1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