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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4 |
公用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1~1.5线/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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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
数据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20~40线/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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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
移动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60~90部/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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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 |
有线电视用户应按100线/百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预测。 |
16.2 |
局址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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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
设置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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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1 |
局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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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2 |
局址应设置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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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3 |
局址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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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4 |
局址设置应向大容量、少局址、多接入及同址多局方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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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5 |
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用地宜为4000~5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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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6 |
电信光节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5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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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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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IP)局址一般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方米。宽带(IP)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宜为40~5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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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8 |
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6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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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独占地。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2.2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