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6 仓储用地
 

 

6.1
布局准则
6.1.1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6.1.2
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方便快捷的联系。
6.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6.2
规划标准
6.2.1
卫生防护标准
6.2.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表6.2.1.1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m)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100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0
 
6.2.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6.2.1.1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6.2.2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6.2.3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2.4
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6.3
特种仓库用地
6.3.1
危险品仓库用地
6.3.1.1
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6.3.1.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6.3.1.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7章有关规定。
6.3.1.4
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6.3.2
特殊仓库用地
6.3.2.1
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
6.3.2.2
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
6.3.2.3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6.4
堆场用地
6.4.1
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6.4.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6.4.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小于300米,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6.5
物流园区
6.5.1
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6.5.2
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单身宿舍用地等。
   
 
返回首页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
主办单位: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   地址:深南大道11008号   邮编:518052
技术维护: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技术维护电话:83949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