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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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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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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 |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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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 |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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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 |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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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 |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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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 |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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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城中村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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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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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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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 |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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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 |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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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5 |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
3.4 |
住宅区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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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规划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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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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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 |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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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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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 |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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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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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 |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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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 |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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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 |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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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 |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