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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设施
 

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5~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4~6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2万人。
4.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4.2.4 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4.2.5 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4.2.6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4.2.7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4.3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3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4.3.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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