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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203-02号片区[坪地中心地区] 法定图则No.LG203-02/01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环城西路以东,外环快速路以南,黄沙河以西,深惠路以北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为370.58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龙城、龙岗、坪地】》,龙岗中心组团作为深圳市核心城区的组成部分,东部发展轴的综合服务中心,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结合老城区的产业调整、城市旧区的更新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形成为周边工业区配套的综合服务区。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确定。 1.5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6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层次规划设计时确需略有修改的,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7 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8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2.1 发展目标:利用坪地特定的区位及资源优势,以建设一流的先进工业园区为动力,发展成为集居住、商业、休闲娱乐、体育文化为一体的配套服务中心。 2.2 功能定位:龙岗中心区的配套服务延伸区,坪地综合服务中心区之一(坪地北区),与坪地南片区统一形成坪地中心区。 3. 土地利用性质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及上层次规划的控制要求,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以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为主,包括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本图则中四类居住用地地块编号为01-01、01-03、07-03和09-01,其权属和用地范围以规划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为准。 3.3 本图则中丁山河、黄沙河河道控制线均为示意,具体控制线依据专项规划为准,但河道两侧必须控制不少于20米宽的绿地。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5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政府部门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7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8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4. 土地开发强度4.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4.2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约为430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量、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3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时,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5 本图则中四类居住用地的建设规模总量控制在现状建筑总量以内,如确需改造的,开发强度可根据旧村改造政策及具体的专项规划确定。 4.6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5. 配套设施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幼儿园7所,位于05-06、06-15、07-06、07-14、08-01、08-16、09-12地块;小学2所,位于08-05、08-14地块;普通初中1所,位于07-12地块;综合医院1座,位于04-11地块;综合体育中心3处,位于05-08、07-02、07-04地块;社区体育活动场地6处,位于05-01、05-06、07-06、08-01、08-12、09-12地块;街道办1处,位于09-10地块;敬老院1处,位于03-10地块;消防站1处,位于04-01地块;加油站2处,位于03-11、04-15地块;公交首末站1处,位于09-13地块;公交枢纽站1处,位于07-01地块;公交综合车场1处,位于04-12地块;修理厂1处,位于04-04地块;货运停车场1处,位于04-02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库1处,位于09-07地块;垃圾转运站2处,位于07-05、08-11地块;瓶装燃气供应站1处,位于04-13地块。其他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注:地块号加下划线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市政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 5.5 本图则中为本片区及周边地区服务的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可在专项规划中进行深化,在深化过程中可能对本图则确定的上述设施进行修改,但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5.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5.7 近期保留坪地中心小学,远期考虑到深惠路扩建和就学安全性问题,可对坪地中心小学进行异地安置,在05-04地块重建该小学,原坪地中心小学用地可按城市更新改造相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但在05-04号用地(36班小学)建成投入使用前,原中心小学须保留使用。 5.8 的开发和05-04地块要求捆绑建设,同步实施。 5.9 本片区09-06、09-08、09-09地块由于涉及旧村改造,考虑原村民安置问题,该三处用地兼容40-60%的居住功能,其中09-09地块必须配建一座不少于300座的影剧院和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开放型图书馆,作为坪地街道文化娱乐设施使用。 5.10 本片区内05-08、07-02、07-04地块可兼容会展功能。 5.11 沿深惠路和丁山河地块根据具体设计,须绑定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开敞空间或公共绿地,该类地块包括07-04、08-16、08-17、09-08、09-12、04-11。 6. 道路交通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外环快速路、环城西路和深惠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快速路:外环快速路,部分高架,红线宽度80米 城市主干道:深惠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 环城西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六车道 教育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富坪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道:吉祥二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兴华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富兴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西元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益民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埔仔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誉隆西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 红线宽度一般为15-25米,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以解决局部交通和微循环服务为主。 6.3 本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4 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与高速公路相连时,采用分离式立交;支路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5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2.4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6.7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6.8 本片区内设1处集中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0.39公顷,位于09-07地块,建议近期采取地上集中式,远期根据社会发展进行地下集中或地上立体车库。 6.9 本片区涉及旧村改造的地块,以为社会提供公共利益为原则,其开发建设必须为周边地块提供社会公共停车场,08-12、08-13、08-15、08-16、08-17、09-12、09-14地块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下,各地块另外还须提供50个公共停车位。 6.10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分为四级设置:公交综合车场、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及停靠站;公交综合车场位于04-12地块,公交枢纽站位于07-01地块,公交首末站位于09-13地块,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本片区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11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1)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 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3) 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2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 地下人行通道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人行天桥最小净宽度不小于3米; (3) 全天候通行。 7. 地名规划7.1 本片区地名规划依据《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第五稿)。本片区地名规划内容详见“规划地名一览表”(表7.1)。 表7.1规划地名一览表
8.1 本片区是深圳市东北门户代表,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落实上层次规划对坪地地区在自然景观和整体景观环境的城市设计要求,并加以细化。 (2) 加强坪地作为深圳门户地带的特征。 (3) 贯彻便于规划管理操作的原则,使城市设计指引中的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便于在实施管理中的运用。 (4) 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8.2 本图则依托自然山水生态环境及主要的人文景观,形成“一条依托深惠路的城市廊道,依托丁山河、黄沙河形成的两条生态廊道,以商业中心区和体育活动区形成两处标志性建设区,多轴线,多节点的空间体系”的景观系统。 8.3 本图则重点对丁山河、深惠路和兴华路沿线地区在开放空间、建筑高度尺度和视点视线等方面的控制,保障山水之间、沿街界面之间的视线联系,加强沿河、路地区的建筑高度、密度控制。 8.4 本片区沿丁山河地块应提高绿地率,设置滨河绿化步行系统,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内,以形成良好的尺度和绿化渗透关系。 8.5 保留09-02地块山体绿地,增设体育活动设施,打造以运动为主题的休闲公园,为周边居住人口提供健身活动场地。 8.6 深惠路和兴华路是本片区内重点城市设计地带,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保证街道景观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范围中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 街道界面的建筑、挡墙、小品等,其色彩以中性、柔和为基调,建成通透型,减少封闭感;建筑强调顶部处理;挡墙、护坡须施以绿化,形成有浓郁特色和生活气息的优美的立体景观。 (3) 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8.7 深惠路是重要的城市门户景观廊道,沿线以商业、商住建筑为主,应体现现代城市文化和品位,在07-04、09-08地块设置两处标志性建筑,形成视觉焦点,强化中心区形象。 8.8 兴华路和教育路是片区内部的主要生活性干道,规划沿道路设置大型商业、文化设施等,宜采用简洁、明快的建筑形式,形成图则地区内部重要街道景观界面 8.9 注重丁山河两岸建筑与周围水体环境的协调和自身风格的确定,道路的街景、建筑的风格、高度及色彩等都需严格设计,形成有浓郁特色和生活气息的优美的滨水景观,同时通过道路的线性绿带引导自然景观向城市内部渗透。 8.10 外环快速路是龙岗中心组团乃至深圳市重要的对外交通线,沿线形成大尺度线型景观段。快速路沿线设置6.7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形成绿化廊道,绿带内应选择防噪、遮阳、易成活的树种为行道树。除具有防护隔离的作用外,亦具有一定的装饰观赏功能,提高城市的绿化环境品质。同时沿线应对建筑物的高度、立面造型作出一定的引导与控制,以形成良好的景观效果,营造深圳市的东部门户形象。 8.11 在兴华路及教育路两侧形成商业街,两侧建筑间距控制在24-60米之间,重视沿街建筑立面轮廓的韵律,注重空间的收放。 8.12 片区内整体高度应以多、中高层为主,富兴路北侧建筑以工业建筑为主,建筑高度整体控制在24米以下,环城西路东侧居住区高度整体控制在60米以下。位于丁山河两岸的建筑,应突出生态及环境景观,控制在18米以内。 8.1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 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 建筑物外墙色彩应淡雅、明快,避免使用凝重的色彩; (4)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5) 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6)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8.1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图表 点击放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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