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参与规划,共建美好家园!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定于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6月4日,进行2008年第二批城市规划项目公示,项目包括8项法定图则草案、两项组团规划局部调整和两项基本生态线局部调整,现公告如下:

深圳市龙岗303-01号片区[出口加工区地区]法定图则(草案)No.LG303-01/01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丹梓大道以南、绿荫北路以西、深汕公路以东、金牛西路以北的地区,总用地面积452.46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东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坪山、坑梓】(2005-2020)》、《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2003年)、同时以《深圳市坪山新城综合发展规划》(草案)的有关内容作为重要参考。

1.3  本图则编制主要遵循的原则是:环境优先原则、土地集约利用原则、基础设施保障原则。

1.4  本图则由文本和图表构成。文本表达规划控制条文,图表表达规划范围内的用地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1.5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6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确定。

1.7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8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9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10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1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 = 1 \* GB3 ①承接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的重要基地; = 2 \* GB3 ②面向国际市场,汇集大型高新技术龙头企业的聚集区; = 3 \* GB3 ③率先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先导区、示范区,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示范园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国际一流的出口加工区。围网内以出口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同时加入研发功能。围网外除工业用地外增加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商业服务功能。

2.3  制定本图则的目的在于:高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指导出口加工区内地块出让开发和下一阶段的详细规划与设计,营造高品质的园区环境和高效的交通网络。

3.发展规模

3.1  工业用地规模:在保证地区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本地区适于作为工业用地的最大规模约为293.38公顷,约占片区总面积的65%。

3.2  人口规模:出口加工区地区提供的就业岗位约为8.6万个;需要燕子岭及其它地区提供配套的职工人数约为3.5万人。

4.土地利用性质

4.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4.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4.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4.4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4.5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5.地块划分与土地开发强度

5.1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5.2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558.3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为了提高工业用地的使用效率,图则中对规划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下限。

5.4  对已批未建的工业用地,宜按照《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审批程序上调容积率。

5.5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5.6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6.配套设施

6.1  本地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

6.2  图则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6.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6.3)。

表6.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  量

所在地块编号

总量

规划增加

现状保留

规  划

1

教育设施

职业培训学校

1

1

 

10-16

幼儿园

1

1

 

10-15

2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

1

 

08-03

3

文娱设施

文化中心

1

1

 

08-06

图书馆

1

1

 

08-06

4

体育设施

篮球场

1

1

 

08-06

羽毛球场

1

1

 

08-06

网球场

1

1

 

08-06

游泳池

1

1

 

08-06

5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深圳海关驻出口加工区办事处

1

 

02-01

 

国检站

1

1

 

02-04

派出所

1

1

 

09-12

社区居委会

1

1

 

06-04

社区服务站

1

1

 

06-04

6

商业设施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1

1

 

08-06

7

道路交通设施

社会公共停车场

2

2

 

02-05/10-14

加油加气综合站

1

 

 

03-02

8

电力设施

变电站

2

 

08-04/10-08

 

9

环卫设施

公共厕所

3

3

 

03-09/08-06/09-05

注:以地块号加下划线方式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6.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及相邻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6.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7.道路交通

7.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深汕公路、丹梓大道、金牛西路、绿荫北路,各街坊出入口道路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7.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格状道路结构,片区道路分为三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丹梓大道、兰竹西路、金牛西路、深汕公路、龙坪路、荔景北路、锦秀西路、红线宽度30-80米;

城市次干路:兰金三路、兰金四路、锦兰三路、锦祥二路、锦祥三路、兰金二十一路、锦兰九路、绿荫北路、红线宽度20-60米;

支      路:丹锦一路、丹锦二路、丹锦三路、丹锦四路、丹锦五路、丹锦六路、锦兰一路、锦兰二路、锦兰四路、锦兰五路、锦兰六路、锦兰七路、锦盛一路、锦盛二路、锦盛四路、兰金一路、兰金二路、兰金五路、兰金六路、兰金七路、兰金九路、兰金十一路、兰金十三路、兰金十五路、兰金十七路、兰金十九路、兰金二十三路、锦祥一路、锦祥四路、红线宽15-30米;

7.3  本图则未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

7.4  本地区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转。

7.5  本地区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支路上设置,严禁将地块机动车主要出入口设置到沿围网的巡逻道上。

7.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2.4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标准”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等方式。

7.7  片区内设公共停车场两处,分别位于02-05、10-14地块。02-05地块是出口加工区内缓冲停车场,为区内等待查验的车辆提供停车服务;10-14除为社会车辆服务外,还需为区内外中转车辆服务。

7.8  本片区在干路上应设公交车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在围网内设置循环交通线及站点。

7.9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公共绿地及街头绿地、人行道、支路等构成。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7.10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⑴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⑵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路分隔;

     ⑶在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不宜设置人行天桥;

    

7.11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⑷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7.12 区内各主、次干路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8.地名规划

8.1  编制本片区地名遵循的主要原则是: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避免重名原则;名实相符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

8.2         本片区地名规划主要包括:道路名称、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8.3  本片区地名规划依据《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

8.4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

表8.4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序号

规划名称

原有名称

命名说明

道路等级

备注

道路

1

丹梓大道

丹梓大道

遵照已批路名

主干路

——

2

兰竹西路

兰竹西路

遵照已批路名

主干路

——

3

金牛西路

金牛西路

遵照已批路名

主干路

4

深汕公路

深汕公路

遵照已批路名

主干路

5

龙坪路

龙坪路

遵照已批路名

主干路

6

荔景北路

荔景北路

遵照已批路名

主干路

7

锦秀西路

启一路

遵照已批路名

主干路

8

锦秀西路

锦秀西路

遵照已批路名

主干路

9

兰金三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次干路

10

兰金四路

A号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次干路

11

锦兰三路

启二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次干路

12

锦祥二路

启九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次干路

13

锦祥三路

启十二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次干路

14

锦祥三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次干路

15

兰金二十一路

6号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次干路

16

锦兰九路

启七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次干路

17

绿荫北路

绿荫北路

遵照已批路名

次干路

18

丹锦一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19

丹锦二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20

丹锦三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21

丹锦四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22

丹锦五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23

丹锦六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24

锦兰一路

启四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25

锦兰二路

启三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26

锦兰四路

启五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27

锦兰五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28

锦兰六路

启六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29

锦兰七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30

锦盛一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31

锦盛二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32

锦盛四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33

兰金一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34

兰金二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35

兰金五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36

兰金六路

B号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37

兰金七路

1号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38

兰金九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39

兰金十一路

2号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40

兰金十三路

3号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41

兰金十五路

4号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42

兰金十七路

无名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43

兰金十九路

5号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44

兰金二十三路

7号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45

锦祥一路

启十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46

锦祥四路

启十一路

取周边干路谐音

支路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命名说明

分类

备注

公共开放空间

1

坪山河

坪山河

遵照原有名称

河流支流

9.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9.1  本片区是东部工业组团重要的景观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落实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在整体景观环境的城市设计要求,加强公共空间的提炼与整合,保证城市景观面貌的协调。

(2)改善环境品质,创造人性化场所,为形成有地域认同感的企业文化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3)充分利用周边的燕子岭自然山体、市政走廊及松子坑水库的自然资源,形成本地区人工、自然景观相互融合发展的态势。

9.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深汕公路、金牛西路、丹梓大道为车行主导的大尺度线型景观界面。应注重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强调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

(2)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应美观、大方。

(3)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9.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2)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主要构件等;

(3)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

9.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对大型商业性广告应严格控制。

9.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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