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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LG301-03号片区【沙田片区】法定图则(草案) 1. 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外环高速公路以东,深汕高速公路以南,深圳市界以西,丹梓东路以北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为576.12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东部新城规划》和《深圳市东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坪山、坑梓】(2005-2020)》。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通过协调产业与配套、铁路及轨道周边土地利用,体现可持续发展、土地集约和高效使用、弹性与刚性相结合、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原则。 1.4 本图则由文本和图表构成。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层次规划设计时确需略有修改的,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9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本片区自然、人文资源优势,依托周边产业带动,协调片区内外需求,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建设功能完善、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化综合产业区,打造体现东部工业组团崭新面貌的东片窗口,营造和谐社会。 2.2 功能定位:坪山新城东片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3. 土地利用性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及上层次规划的控制要求,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以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为主,包括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本图则中01-04、01-06、01-12地块为发展备用地,总用地面积67.64公顷,为重大产业项目预留用地,若要开发,须另行编制专项研究。 3.3 发展备用地土地利用指引:根据现状用地情况,发展备用地内东侧用地结合旧城改造进行内部功能优化,设施完善。西侧用地则以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为主。 3.4 特别管制区中,已划定用地性质及道路控制线的用地须严格控制,其他用地、配套设施及道路示意则可根据专项规划研究调整。 3.5 本图则中08-11、08-12、08-13、08-14、08-19、08-20地块土地利用性质确定为工业用地,属于自行车产业集聚基地的总部功能区用地。 3.6 本图则中四类居住用地地块编号为02-18、04-06、05-06、05-08、05-11、05-13、05-14、05-17和05-22,其用地范围以旧改专项确定的规划范围为准。 3.7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8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政府部门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9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10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11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4. 土地开发强度 4.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4.2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530-890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量、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3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时,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5 本图则中四类居住用地的建设规模总量控制在现状建筑总量以内,如确需改造的,开发强度可根据旧村改造政策及具体的专项规划确定。 4.6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幼儿园4所,位于03-13、05-26、06-02、08-10地块;小学2所,位于01-11、05-27地块;普通高中1所,位于07-11地块;综合医院1座,位于07-14地块;社区文化娱乐中心3处,位于03-22、05-20、07-06地块;综合体育活动中心1个,位于05-18地块;社区体育活动场地1处,位于03-23地块;社区委员会1处,位于05-16地块;派出所1处,位于03-03地块;社区服务中心2处,位于01-08、05-18地块;社区肉菜市场1处,位于06-10地块;社会停车场3处,位于02-14、04-03、04-28地块;加油站2处,位于01-07、09-05地块;轨道交通场站1处,位于01-03地块;公交枢纽站1处,位于04-13地块;公交首末站3处,位于01-09、07-02、09-04地块;预留市政公用设施1处,位于04-29地块;污水处理站1座,位于08-03地块;110kv变电站1座,位于01-02地块;邮政支局1处,位于07-10地块;垃圾转运站3个,位于01-10、05-21、07-08地块。其他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注:地块号加下划线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5.4 发展备用地配套要求:发展备用地内,配套设施设置应与周边地区统筹考虑,落实《组团规划》中的大工业四号110kv变电站和一处已选址的垃圾转运站,并保留现状五岭加油站。 5.5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市政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 5.6 本图则中为本片区及周边地区服务的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可在专项规划中进行深化,在深化过程中可能对本图则确定的上述设施进行修改,但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5.7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外环高速公路、深汕高速公路和丹梓东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 外环高速公路,高架,红线宽度100米 深汕高速公路,红线宽度65米 干线性城市主干道:深汕公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 丹梓中路,红线宽度80米,双向六车道 丹梓东路,红线宽度80米,双向六车道 丹梓北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一般性城市主干道:西A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 金联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次干道: 金辉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环沙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人民中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人民东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梓横东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寿龙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锦绣北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秋田东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 5.8 发展备用地内道路交通指引:加强与惠州市惠阳区的衔接,打通一条南北向城市次干道。为加强整个片区南北向联系,延长金联路,与环沙路相交,在新开涵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金联路延伸至高速公路以北。同时,为限制惠阳区大量过境交通进入本片区,发展备用地内部道路以支路为主。 6.3 本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4 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与高速公路相连时,采用分离式立交;支路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5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2.4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6.7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6.8 本片区内设4处社会停车场,分别位于01-03、02-14、04-03、04-28地块,共提供停车位2000个。 6.9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三级设置: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及停靠站;公交枢纽站位于01-03、04-13地块,公交首末站位于01-09、07-02和09-04地块,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本片区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10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1)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 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3) 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1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 地下人行通道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人行天桥最小净宽度不小于3米; (3) 全天候通行。 7. 地名规划 本片区地名规划依据《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及《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 本片区地名规划内容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 表7.1 地名规划一览表
续表1
续表2
8. 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8.1 本片区是深圳市东北门户代表,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有利于强化城市门户地区的标志性; (2) 有利于增强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 (3) 重点体现产业发展特征; (4) 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8.2 本图则依托自然山水生态环境及主要的人文景观,形成“两主、多次、内环、外扩”的景观系统。 8.3 本图则以五马峰为制高点,西南角临近片区外的轨道站点、中部丹梓大道沿线的家具产业集聚基地公共平台及自行车产业集聚基地总部功能区高度控制在40米以上,大部分产业用地高度在多层。形成沿丹梓东路方向,中部低,两边高;沿外环高速公路方向,由南向北逐渐降低的高度变化趋势。 8.4 外环高速公路和丹梓东路是本片区内重点城市设计地带,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保证街道景观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范围中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 街道界面的建筑、挡墙、小品等,其色彩以中性、柔和为基调,建成通透型,减少封闭感;建筑强调顶部处理;挡墙、护坡须施以绿化,形成有浓郁特色和生活气息的优美的立体景观。 (3) 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8.5 沿丹梓东路及深汕公路旁设置五处标志性建筑,加强片区内重要道路的城市形象,分别位于家具产业集聚基地公共平台、自行车产业集聚基地总部功能区、丹梓东路与北路交汇处、深汕公路与青沙街交汇路口、丹梓北路与深汕公路交汇处。 8.6 流经本片区的田脚水、外环高速公路和深汕高速公路两侧控制30米的防护绿带,可利用绿带建设滨河公园。 8.7 沿梓雄路、金辉路、荣寿路、寿龙路和秋田路形成景观视线通廊,加强片区内各节点与两个景观控制点及城市景观轴线的沟通,加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互渗透。 8.8 在梓横东路及青沙街两侧形成商业街,两侧建筑间距控制在25-40米之间,重视沿街建筑立面轮廓的韵律,注重空间的收放。 8.9 深汕公路与丹梓北路交汇处是区域重要的门户,02-17、03-18、08-18地块内面向道路的建筑应具有连续的界面,形成视觉中心,建筑形式应简洁明快,可大面积使用自然柔和的色彩,局部使用鲜艳的颜色。 8.10 产业基地城市设计要求 (1) 工业区空间通过较大的退让距离凸显不同功能区之间的识别性与现代感。配套区空间则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客家民居,在其周围形成组团式小环境。 (2) 大尺度工业区空间与小巧宜人的生活空间之间则可采用密植的绿化,形成天然的隔离。 (3) 工业建筑多为低层建筑,体量较大,设计应体现现代工业的简洁、明快的风格,采用简单、质朴的冷灰色。公共平台建筑可运用新材料和新技术,也可在此设置标志性的构筑物,构成独具特色的建筑风貌区。 (4) 居住配套区建筑设计应注重与客家民居的协调,建筑色彩以米黄或暖色调为主。 (5) 五马峰周边临近山体的地块,建筑后退用地红线15米以上,隔离带中设置绿化,点缀灌木与乔木,以实现山体到建筑的过渡。 (6) 通过荣寿路沿线建筑高度的控制和开敞空间的营造,形成视线通廊,串连标志性建筑、景观控制点等两个产业集聚基地的重要节点,强化设计的系统性。 8.11 高架铁路沿线城市设计要求 (1) 轨道12号线与14号线换乘站附近体量较大,建议加大该路段防护绿地及建筑退线的宽度,弱化空中建筑对视觉的压迫感。 (2) 高架铁路桥体外饰宜采用素雅的色彩,如白色或天空色,宜采用轻巧的金属框架和通透的玻璃幕墙。 (3) 建议充分利用高架桥底绿化空间,设置居民活动及游玩的公共绿化空间。 8.12 客家民居的保护与利用 (1) 长隆世居开发成为客家文化、建筑和本地风土文化的展示中心,并结合设置社区文化娱乐设施。黄氏宗祠、寿田世居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及部分民居元素,因地制宜地赋予其新的功能。建议用地开发建设中,建设单位保留回龙世居、玉田世居、颐田世居、薛氏宗祠、李师宗祠的建筑,作为配套或市政设施用房。 (2) 长隆世居自本体建筑外墙向外延伸10米作为传统保护区,该范围内禁止建设。自传统保护区向外50米作为建设控制地带,其中,30米范围内仅设置绿化、小品,以保护客家民居周边的小环境;30-5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3) 黄氏宗祠、寿田世居周边设置15-30米的绿地。 8.1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 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 建筑物外墙色彩应淡雅、明快,避免使用凝重的色彩; (4)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5) 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6)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8.1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1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图表 点击放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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