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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发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7) (以下简称《准则》)、《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福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和“十五”计划》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其他相关法规和条例,进行福田区分区规划的修编。本次分区规划在对本区发展进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明确本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落实并完善总体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提出整体的城市空间架构,为编制法定图则奠定良好的基础,指导福田区的建设开发持续稳步进行。 第二条 本规划是福田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性指导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按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次分区规划的规划范围面积为78.8平方公里,其中深圳河改道形成的河套地区123.8公顷用地,本次规划将其计入发展备用地进行统计。 第四条 本次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保持一致,远期为2001-2010年,远景规划意向为2011年及以后。 第五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如需调整,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划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条本次分区规划的规划范围面积为78.8平方公里,其中深圳河改道形成的河套地区123.8公顷用地,本次规划将其计入发展备用地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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