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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规划实施的对策与措施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划是罗湖区土地使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在罗湖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开发活动的所有单位与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划,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对本规划进行擅自修改。
第九十五条 在全面开展进行法定图则的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分区规划中所确定的规划标准,全面体现分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控制要求,以城市空间带和城市设计导引为依据确定规划控制指标,保证分区规划意图的全面实现。
第九十六条 以商业中心的建设为核心,促进罗湖区的全面发展,带动城市建设的开展。通过商业业态的调整,完善罗湖商业中心商业设施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改建东门商业区为步行商业区;加速笋岗物流中心的开发建设,完善物流中心的功能开发。在商业集中地区开发的基础上,发展商业扩展轴线,形成罗湖商务中心的完整体系。
第九十七条 政府应对罗湖区内新建住宅进行宏观调控,工业用地改建为居住使用应予以适度控制,对于区内新增住宅面积的总量要在考虑已有住宅存量的基础上,结合控制城区人口的总体战略作出综合平衡。
第九十八条 政府要加强基础设施投入,在必要时采取土地收购等方式来合理安排规划所确定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排,保证各项设施在各个阶段中的完善。
第九十九条 优先实施生活公交环路,以满足区内各片区之间的联系。实施该环路的关键是要首先打通嘉宾路—春风路和华丽路—北斗路。
第一百条 区内各工业区中的工厂除部分效益尚好、无污染和高新技术类工厂外全部搬迁,其用地首先满足当地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善使用,在此条件下,其余用地可结合周边地区的规划适度改建为居住用地。
第一百零一条 全面进行旧村改造,改造应按规划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进行。改造中要严格控制拆建比,不搞就地平衡,形成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零二条 严格控制新村范围内的建设,必须将新村管理纳入到城市管理的轨道中,杜绝违章建设,为今后实施全面改建创造条件;完善新村内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拓宽区内主要道路作为城市道路,区内的支路必须保证必要的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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