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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 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

1、坚持“供需平衡、加强储备,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约用地、确保重点”的原则。适度紧缩土地供应,加快消化存量;加大政府用地储备力度,控制好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征用的空地,为未来城市功能拓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充足的发展空间;优先保证主导产业和重点发展地区土地的供给,优化用地结构。

2、供应规模与分布 近期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在5700公顷,包括新出让土地和消化存量土地。其中,特区内918公顷,宝安区2429公顷,龙岗区2353公顷(含大工业区505公顷)。

(1)新出让土地:总量控制在2660公顷,其中,特区为330公顷,占12%;宝安区1050公顷,占40%;龙岗区1280公顷(含大工业区300公顷),占48%。

(2)消化存量土地:总量达到3040公顷,其中,特区为588公顷,占19%;宝安区1379公顷,占45%;龙岗区1073公顷(含大工业区205公顷),占36%。

3、供应结构 近期土地供应总量中,产业发展用地为2337公顷,占41%;公益性设施用地为2405公顷,占42%;商业性开发用地为958公顷,占17%。

4、政府用地储备 规划近期增加政府储备用地约5500公顷。其中,特区约200公顷,占4%;宝安区约2800公顷,占51%;龙岗区约2500公顷(含大工业区约550公顷),占45%。储备用地中,现状农用地面积有3041公顷,占55%;其中耕地面积477公顷,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占补平衡。

第二十四条 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城市建设的财政投资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调整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保持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通过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杠杆调节作用,优先保障重点地区和重大设施的建设。

2、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向民间资本和外资开放轨道交通、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教、科、文、卫等社会事业,为公益性设施建设筹措建设资金。

3、进一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投融资的平台,疏通资金融通环节,积极探索银行贷款、发行建设债券、国际招标、BOT和TOT等融资方式,加大民资、外资引进力度,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1、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在协调城市发展和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使之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编制同步进行,两者互相协调、互相补充,共同发挥对城市发展的指导作用。

2、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细则,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3、建立近期建设规划的滚动调校机制,定期检讨实施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校。

第二十六条 加强规划的监督管理

1、建立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的立项审批制度。计划部门在进行项目的立项审批时,必须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内容作为依据,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确有必要增加的项目,应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

2、建立以近期建设规划为基础的土地供应制度。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和供应结构必须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进行严格管理,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确有必要增加的项目,应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

3、建立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中心的规划管理审批制度。项目选址必须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准规划选址;确有必要增加的项目,应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

4、建立以近期建设规划为准则的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审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政协、公众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5、建立以近期建设规划为目标的领导责任制。近期城市建设要明确实施主体,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擅自违反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