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和宝安区、龙岗区,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3-2005年。
第四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说明组成。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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