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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交枢纽、场站设施规划建设的目标是满足公交营运的实际需要,实现公交网络的合理布局,促进公交多模式、一体化格局的形成。 第二条 加快对外大型客运枢纽体系的建设,促进城市公交与对外交通方式之间的一体化衔接。1、加强铁路枢纽建设,建设龙华铁路新客站;完善罗湖、布吉等铁路客运站。 2、加强城际轨道枢纽建设。 3、加强一线公路和铁路口岸枢纽建设,建设西部通道口岸和莲塘口岸,完善皇岗口岸、沙头角口岸和文锦渡口岸;规划建设皇岗地铁口岸。 4、加强机场枢纽的建设。 5、加强客运港口枢纽的建设,建设大梅沙客运港口、西涌客运港口,完善蛇口客运港口、福永客运港口。 6、调整优化各区长途客运站的功能。 第三条 加快城市内部大型客运枢纽体系的建设,保障城市内部不同客运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同一客运交通方式内部的一体化衔接。 第四条 加强公交场站规划。 第五条 加快近期公交场站建设。 第六条 加强公交场站的整合利用,挖掘场站利用潜力,加强监管。 第七条 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建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完善公交站台配套设施,改善乘客候车条件。 第八条 结合轨道站点、大型客运枢纽、商业娱乐中心、旅游景点等,建设一批出租车港湾式路外停靠站。 第九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积极推动公交场站设施的规划建设。1、政府统一进行各类公交场站设施规划并建立相应的用地保障机制。 2、首末站、枢纽站和停靠站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由政府统一负责,产权归政府所有。 3、在公交区域专营模式下,综合车场和修理厂可由政府协助专营企业落实用地,给予地价优惠,由企业建设、管理和维护,并规定企业不得改作它用。 4、大型住宅区、商业办公区等城市新开发区建设或城市旧区改造时,公交场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