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制定有针对性的公交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公交财政政策的目标是引导形成保持公交财政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促进城市公交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制定公交财政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公交区域专营的市场发展模式,实现公交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在公交区域专营模式下,通过线路的优劣搭配经营,尽可能实现盈亏平衡,政府有针对性地实行公交财政补贴。
    1、政府负责筹资建设公交基建设施(包括轨道、客运枢纽等大型基建以及公交首末站、专用道、停靠站等设施建设),而设备成本(车辆等设备的购买与保养)和营运成本(燃油、员工工资等)由企业承担。
    2、公交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免费或优惠乘车) 而增加的支出,由政府给予经济补偿。
    3、为特区外偏远地区、公交低需求地区提供财政补贴,培育特区外公交市场。
    4、轨道交通运营初期,为培育客流,支持轨道交通的发展,政府应给予财政扶持。
   5、研究针对公交企业税费实行减免或优惠的具体措施。制定全市统一的公交财税优惠政策,对营业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车辆运营涉及的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运管费、高速公路收费等税费项目应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

   第四条   积极研究和探索建立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途径和方向,拓宽公交补贴资金来源。公交发展专项资金可考虑通过征收私家车燃油税、停车费、城市建设维护费,返还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渠道筹集。

   第五条   建立完善的公交补贴评价和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公交补贴评价指标体系,将公交补贴与服务质量联系起来,明确公交补贴的目的;建立有效的公交补贴监管机制,公交补贴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公交补贴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