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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交价格政策的目标是增强公交吸引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客运交通体系结构。 第二条 公交价格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公交企业经营成本、市民承受能力以及政府财政补贴等各项因素,协调平衡政府、企业和乘客等各方要求。 第三条 根据功能定位,理顺不同公交方式(轨道、常规公交、出租车)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促进一体化的公交客运结构的形成。在轨道开通初期,为积极培育客流市场,轨道交通的票价应定位在鼓励居民使用的价位层次,利用性价比优势,吸引大量、稳定的客流,最大限度地发挥轨道交通运量大、速度快的综合运输效能。 第四条 实施票价一体化,减少因经营者不同、交通方式不同、线路和车辆不同等因素对乘客出行费用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