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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背景 为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建设部于2003年11月15日审议通过《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对城市紫线的定义、编制原则、管理规定等方面作了相应的阐述和解释,并责令各级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对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05年,为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和文物宣传力度,认真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市民对深圳历史文化的认知和“家园意识”,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和市民素质,深圳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将2005年确定为深圳市“文物保护年”。 基于以上背景,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局、文化局共同委托中国城市规划院深圳分院负责编制《深圳市紫线规划》。 《深圳市紫线规划》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在深圳市域1953平方公里范围内选取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紫线划定,本次规划的重点主要是对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紫线划定;二是根据紫线划定单位的类型、级别、所在位置,结合相关规划确定其紫线范围,并提出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要求,形成紫线管理规定。
二、深圳市文物概况 根据深圳市第二次文物普查,深圳市已知的地上、地下文物共有1792处,其中古遗址和古遗物采集点107处,各类古建筑1685处,已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50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34处。其中,大鹏所城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鹏所城所在地鹏城村2003年又被国家命名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目前,深圳市已初步形成国家、省、市、区、文物点五级文物保护单位格局,在已公布的184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中,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10处,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32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 三、紫线的定义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次规划共选取了55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了紫线划定工作。划定的城市紫线由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构成。其中,保护范围是指保护对象的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周围划出的可以有控制地进行建设工程的范围。
四、紫线划定原则 1、整体性原则 不仅要保护文物本体,还要保护文物所处的建筑环境和自然环境,维护文物的整体风貌。 2、差异性原则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类型、特性的不同及其基地条件和环境景观的差异,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合理性原则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应科学、恰当,既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又要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 4、可操作性原则 对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的建设行为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文物的日常管理和规划控制提供依据。 5、延续性原则 深圳市已有11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曾经划定过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经过省政府审定。本次规划对以上这11处文保单位,原则上沿用审批文件规划的界限。如果现状环境状况与批文内容有较大差异,则适当调整。
五、紫线划定方法 1、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为基础,同时与地形地貌相结合,避免简单地画圆圈。一般情况下,以院落、街巷、河流等人工和自然地形、地物为界,特殊情况也可以以距离标示界线,但其走向应尽可能与周围道路和建筑布局相适应。 2、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还应考虑其所在的区位及周边环境。当保护对象位于规划确定的重要环境风貌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者位于近郊空旷地带或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时,可适当扩大保护和控制范围,以利于保存和维护整个区域原有的环境风貌;当保护对象孤立的处在旧城建筑密集区时,可适当缩小保护和控制范围。 3、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还要和城市各专业规划相结合。紫线的确定应与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和园林绿化绿线等相协调。一般情况下,保护范围内不得有城市道路穿越,建设控制地带则可以结合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和园林绿化绿线等具体划定。
六、紫线管理办法 1、保护范围的控制与管理规定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对保护范围内有碍景观的非文物建筑的拆除、改建以及为文保单位本身复原、配套而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文物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取土、开矿、采石、拦河截溪、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违章搭建、私设广告和其他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不得进行新的建设工程。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兴建其它工程、拆除、改建或迁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时,需经市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同意。 2、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与管理规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破坏性的拆除、爆破、挖掘、填河等工程。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彩均须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其设计方案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可以将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地带:是为保护文物环境及其景观而设置的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小品建设及修筑消防通道,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对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一时难以拆迁的房屋,可以维修利用。当房屋危险必须翻建时,需经文物部门同意、规划部门批准。翻建时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提高建筑层数。 二类地带:允许建筑高度为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保单位相协调,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高于文物建筑高度。 三类地带:允许建筑高度为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邻近文物建筑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建筑的道路、视觉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四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以上三类难以达到控制要求时,可设置特殊控制地带,根据具体情况定出不同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