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物、市政设施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和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发)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颁发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3、《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属建筑物、市政设施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和注销范围;
2、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带有民族歧视和妨碍民族团结,不得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不得违背国家方针政策;
3、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4、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5、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6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7、避免使用生僻字;
8、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9、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10、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11、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命名应征得全体受让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物命名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6、物业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二)建筑物更名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6、物业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7、原地名的批复书(原件1份);
8、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项目,应提交即时全体业业主同意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意见,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及政府网站上等刊登的因办理地名更改暂停销售的通知(原件1份)。
(三)街巷、桥梁命名、更名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3、《深圳市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街巷、桥梁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位置图(原件1份)。
(四)地名注销
在地名更名的同时,将原地名注销。如单独申请注销地名,申报材料与更名应提供的材料相同,同时,应提交地名注销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说明。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深圳市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见附表)。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
点击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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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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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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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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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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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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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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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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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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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用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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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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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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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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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用地批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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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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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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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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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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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情况 |
(打“√”选择) □未售 □已售 □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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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打“√”选择) □命名 □更名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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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和事项: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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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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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说明:
以下材料为申请许可或变更事项必须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人)还应按所申请事项(详见相应事项栏)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
|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一)建筑物命名 1、《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1份); 4、建筑物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二)建筑物更名 1、《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1份); 4、建筑物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5、原地名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6、已预售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项目,应提交即时全体受让人或业主同意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书面意见,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及政府网站等刊登的因办理地名更改而暂停销售的通知(原件1份)。 (三)地名注销 在地名更名的同时,将原地名注销。如单独申请注销地名,申报材料与更名应提供的材料相同,同时,应提交地名注销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说明。 |
填写说明:
⒈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深圳市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
点击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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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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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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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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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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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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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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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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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用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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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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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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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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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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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度 |
公里 |
宽 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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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设 路 牌 |
(打“√”选择) □是 □否 |
路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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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打“√”选择) □命名 □更名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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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和事项: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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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一)街巷、桥梁命名、更名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3、《深圳市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街巷、桥梁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区位图及路网图(原件各1份),附电子文件,dwg形式。 (二)地名注销 在地名更名的同时,将原地名注销。如单独申请注销地名,申报材料与更名应提供的材料相同,同时,应提交地名注销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说明。 |
填写说明:
⒈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市地名办)或各分局(区地名办)的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由市地名办或各区地名办决定;
自然地理实体及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由市政府或区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复??公布。
十、行政许可时限
建筑物命名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建筑物更名、注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自然地理实体及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一般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或区政府,重大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或区政府。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筑物更名批复书》及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批复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筑物取得《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筑物更名批复书》后方可对外使用地名并具有地名专有权;街巷、桥梁命名、更名经公布后方可对外使用地名。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