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政力量和技术行为强力推进城镇地名规划工作
日期: 2008-09-26

  政府管理的地名是社会用作标识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编制地名规划是完善区域标识系统,保障公共利益,方便公众使用,维护地名秩序,促进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必要手段,是保护地名资源,弘扬城乡文化,促进历史文化名地保护的重要措施。

  我市的地名规划工作,近年来根据民政部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地名规划的文件要求,在市、县城区以及乡村只是做了些尝试,但与国家和省的规范要求,与当地城镇、乡村新规划区建设对地名规划命名的实际需求还差距很大。市、县(区)、镇(乡街办)三级政府和民政以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用行政力量和技术行为强力推进城镇、乡村地名规划工作。

  现结合民政部近期举办的全国地名规划培训班内容精神,针对我市当前地名规划工作开展中的实际,介绍一下各级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在实施地名规划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地名规划三点:规划理念、规划原则、规划操作。即,好的想法、好的框架、好的操作。

  一、规划理念与地名规划要素。地名规划具有“四极”,即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地理要素、其他要素。地名规划理念的形成是历史文化、城市规划、地理要素以及语言、民俗等其他因素形成的“四极”之间相互矛盾、平衡的结果。规划理念不能偏向或者偏离哪一个方面,或者说,地名规划不可能做到完全而全面地反映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规划理念应该全面、综合地反映“四极”,不能顾此失彼。实现规划内部要素之间、规划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达到规划目标。

  二、地名规划的原则,即继承性原则、区域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一)继承性原则,一是对规划区已经形成的命名方式的继承,二是对原有地名的有选择的继承。任何的规划不是对历史的全盘否定,也不是全盘的继承。地名规划应该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在不变中实现变化,在变化中实现历史的继承。这一原则是一条求同的原则,求的是历史与现实的同,也是一条纵向的原则。

  (二)区域性原则。也称因地制宜原则,强调的是规划区本地的属性和特点。地名规划成果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对于一定的区域而言,一个最好的地名规划应该是最符合本地实际的规划,而不一定是辞藻最华丽的规划。这一原则是求异原则,求的是此规划区与其他区的异,也是一条横向的原则。

  (三)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要做到“三化”。

  1、规范化。专名,是规范地理实体的专名:单字不用繁体、自造、代用及不规范简化字,少用生僻、多音字;组词注意含义健康,符合当地习惯,不生歧义;读音顺口且与本规划区其他地名无重音、谐音。通名,是规范地理实体的通名,如市区的街巷、郊区的村镇及各类建筑物,其名称的通用部分如街、村、桥、大厦,应当符合命名规范,并照顾当地习惯。

  2、层次化。讲的是通名。对同一区域数量较多的同类地名,应按其性状的差别(大小、长短、宽窄、高低、主次等)确定不同的等级,使用不同的通名,以便识别、管理。如街道一般分为路、街、巷(胡同),桥梁一般分为大桥、桥。

  3、序列化。讲的是专名。对若干相邻的同一类型、同一层次的地理实体,可在专名的字形或字义上形成有机联系,造就一个个地名群,达到举一反三、好找易记的目的。如命名街道时,在住宅区以“安”为共用之字各自组词,在校园区分别以意义相连的“知、书、达、理”四字组词。

  序列,是按某种标准排列。序列化分为显性序列与隐性序列。显性序列,是通过文字表示,如第一、第二、第三等,如滨州的黄河序列街道以下可分为:黄河一路、黄河二路、黄河三路、黄河四路。隐性序列,是通过文字内涵表示,如春、夏、秋、冬,梅、兰、竹、菊等,如:春生街、夏养街、秋收街、冬藏街。东西方向的路,可分西段为“幸福西路”、东段为“幸福东路”。幸福花园东西两侧的南北方向的路,可分西侧的为“幸福西路”、东侧的为“幸福东路”或“西幸福路”、“东幸福路”。

  三、地名规划操作中应处理好的几种关系。

  (一)地名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关系。城镇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镇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是城镇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也是建设和管理城镇的依据。城镇规划按其任务要求、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是指综合性的城镇规划。详细规划是就城镇的交通、环境、地名等某一方面进行的规划。总体规划是进行城镇建设的纲领文件,对专项规划起指导作用。

  地名是城镇的定位符号系统,是城镇交通环境和城市空间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地名系统的规划应作为城镇规划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专项,和其他的专项规划一起对总体规划进行补充和阐释。地名规划的制定应该紧密联系城镇总体规划,并体现城镇总体规划的思想,依据城镇规划科学地划分各类地名,进行合理的层次设计和序列编排。

  地名规划是整个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一部分,是对一定时期内城镇规划、建设所设计的各类地理实体名称的总体筹划和设计,应该与城镇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修改和完善。城镇规划是地名规划的基础,只有结合城镇规划进行科学地地名规划,才能建立完善的城镇地名体系。在地名规划过程中要处理好地名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专项规划的关系,不能使地名规划游离于城镇规划之外。

  (二)地名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关系。地名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地名总体规划,是对规划区域的地名进行宏观设计,承担着对区域地名宏观架构的作用;主要是确定规划的主要指标,完成地名调查分析,确定地名规划原则(包括命名原则和调整原则),设计主要的控制性地名;在总体规划中要在宏观的角度上做出一些规定,如对通名进行规范:对体系上欠缺的通名补充完整,对词语结构过长的通名进行简化,对通名与地理实体不符的进行调整,对新出现的通名进行分类。地名分区规划,是对总的规划区域依据城市规划,结合历史、地理等因素进行二级甚至更低层次的区域划分;然后界定各次级区域地名系统的布局特点以及采词原则,为下阶段的规划工作提供词汇储备;地名详细规划,是依据技术规范进行的命名操作;它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具体设计单体的地名,保证总体规划的意图得到贯彻;详细规划中最主要的工作有两项,一是新地名的具体采词,二是确定原有地名的存废。

  上述三种规划是递进关系,是一个典型的、完整的工作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以上三种规划是单独编制,还是综合编制。在建设成熟的城区,地名工作以常规管理为主,总体规划应占较大比重,重点解决好区域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宏观政策与规范问题,以及为以后可能会产生的地名确定采词原则。在新建城区,地名的命名是工作重点,详细规划应占较大比重,重点解决具体的命名问题。地名规划不仅是新建城镇的专利,而是城镇建设、管理都要面临的问题。不同的城镇类型应该有不同的地名规划类型。地名规划是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地名规划中“为”与“不为”的关系。地名是随着历史的进步而不断产生、发展的,地名的更替必然是城镇发展的结果,地名的变化是城镇发展节奏的参照。地名受到城镇建设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地名规划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地名规划是地名理论的具体运用。编制地名规划,应该尊重地名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准确把握地名体系的运动趋势,参照城镇规划将区域地名进行分期规划,把握规划的层次和深度,解决好地名规划与城镇规划同步的问题,正确处理地名规划的“为”与“不为”。以新建城镇区的地名规划为例,应该首先对区域内影响较大的地名进行规划,形成地名群的骨架结构,进而对层次较低的地名进行规划;城镇主干道、主要的地理实体的命名应该同城镇总体规划同步,主干道以外的道路和次要的地理实体同城镇详细规划同步;这是地名规划中的“为”。对地名体系最末端的地名(或者说“最小”的地名),变动因素还比较多,可以先不确定具体专名,而是依照地名规划的总体思想确定采词原则,为以后地名命名提供依据,这是地名规划中的“不为”。总的来说,要加强地名产生过程中人的主导作用,使地名体系更加完整,为人们提供方便。但强调规划发挥人的主导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和违背地名产生的社会、历史过程。地名体系的形成,要由大到小,有主到次,可分为一级地名、二级地名、三级地名、四级地名。

  (四)地名规划中专家与民众的关系。地名规划要政府组织、专家主导、多方参与、科学决策。地名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社会科学,它涉及历史、地理、语言、民俗、宗教等众多领域。做好地名规划,必须有具备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从宏观上把握规划的主题、原则、以及正确的规划方法。专家不但在专业上有所区别,在层次上也应有所不同,并保证当地专家的比例,发挥当地专家的地方感优势,确保规划具有地域特色。地名学同时是一门大众科学,地名的最终使用者多数是普通民众,民众的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着地名。民众的使用和选择是地名的“天然过滤器”,适合民众习惯和需要的地名才具有生命力能够生存下去。多学科的专家队伍是做好地名规划的必要条件,在确定地名规划的主题思想和原则后,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保证地名规划的群众基础。形成以专家为主导、以民众为基础的优势互补的规划团队。专家和民众的结合有利于实现地名普遍理论和区域特殊实际相结合,确保最终的地名规划是符合当地实际、能经受民众考验的,而不是孤立、教条的,甚至是千篇一律的。现在社会上某些人在做规划的时候,互相抄袭,漏洞百出,命名的街道到处雷同,如:北京、上海、香港大道,泰山、黄山、峨眉山路,村中、村南、村北街。

  (五)地名群体与个体的关系。地名规划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地名群体的序列化与个体的美化。一方面,城镇地名尽量反映城镇特色,做到音、形、义的美化。地名系统力争反映“名举之地”的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地理要素、以及民俗等特征,富有时代气息,增强城镇的文化内涵,为群众所接受。另一方面,城镇各层次、各类别的个体地名,应尽量进行有规律的组合,达到地名群体的有序化,方便使用。地名规划的规划理念是由地名群来体现的。每一条地名可能只体现规划理念的一部分,不能苛求每一条地名都能反映规划理念的全部。在某一个小的区域内可能会存在一些已经约定俗成的地名,这些地名在采词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周边地名不协调。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尊重历史,尽量减少变动,以防带来不便。地名规划不是推倒一切,全部重来,是对原有地名继承和发展的结合体。原有地名作为历史的痕迹、“人类进步的图章”,地名规划不应该轻易对其全部否定,而应该根据规划理念进行适当调整,尽量保留。对这类地名进行更名,不但造成文化信息丢失,而且在一定时期内,新、旧地名共存,容易形成地名“约定者”和地名“使用者”之间的分歧,造成地名的混乱。对这类地名的妥善保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文化多样性,保护文化生态的客观要求。在城镇中保持一些村落地名,是保持地名稳定的需要、以人为本的需要、人文关怀的需要、保持文化生态的需要。旧地名可以帮助人们产生认同感甚至是安全感。

  (六)文化与实用的关系。地名的首要功能是指位功能,或者说是定位符号功能。在地名规划中首先考虑的应是地名指位准确和普通民众日常使用方便,这是发挥地名表层结构主要功能的必然要求。地名网络作为城镇环境的基本要素之一,不仅是人们对城镇空间的认知、定位,而且是城镇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名将其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和人文精神附着到城镇空间上,使城镇变得生动、亲切,充满浓郁的生活气息,这是地名信息载体功能,也称文化功能。在规划中,一些地名的采词突出了城镇文化的内涵,达到了审美的要求,起到了思想传播和文化显示的功能,但指位功能较弱。一般性的地名缺乏参照物,它的指向功能减弱,可以适当选用标志性景观来派生地名。城镇的一些建筑、景点是标志性景观,借用这些标志性景观派生地名,通过发挥地名的联想效应,可以起到很好的指位作用。地名规划使地名成为区域景观的一部分,做到“未到其地,先闻其名”。地名规划要处理好文化与实用的关系,做到尊重历史、体现文化与实用相集合。组词要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彰显文化、雅俗共赏、好找易记,要含义健康、无歧义、简洁、不重名、符合现代语言规范。既要通过采词来丰富地名的文化内涵,又要考虑实用的方便,避免用毫无联系的所谓“文化词语”填充地名规划的倾向。

  (七)地名规划与地名信息化的关系。进行地名信息化、建设地名信息系统是地名工作在信息时代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基础工程。地名规划与地名信息化同是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名规划对整个区域的地名理清头绪,做出规定,是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首要的工作,为地名信息化打好基础。地名信息化既是地名规划的手段也是地名规划的后续工作。在地名规划过程中,利用地名信息系统来辅助做好地名规划,提高工作效率。比如使用地名主管部门指定或推荐的软件和数据格式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处理,防止地名规划中容易出现的重名等问题。不能认为地名信息化仅仅是地名规划的后续工作,把地名规划和地名信息系统建设截然分开。地名规划应以地名信息系统为依托,借助信息化优势,摸清区域地名的现状,建立所需的标准地名档案,在此基础上建立标准地名数据库,为以后的更高层次的地名信息化工作搭建好平台。

  (八)技术与行政的关系。地名规划工作是用行政力量推动的技术行为。行政力量、技术行为缺一不可。一般要把握7个行政控制点:1、确定立项,申请经费。2、组建规划队伍。选择规划承担方。历史、地理、城市规划、语言等学科队伍,同时由群众参与。3、签订委托合同。规划成果(形式、数量、电子版本是否提供、版权)、提交日期和规划费用及交付方式。4、中期交流。为了避免规划成果与规划初衷有较大的差距,在规划初稿形成时,与规划方进行交流,交换意见,便于下一步工作进行。中期交流可小范围地争取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意见。5、评审。评审一般由规划委托方组织,规划委托方的上级地名主管部门来主持。评审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规划提出意见。6、提交成果。评审后,规划方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提交最终成果。成果一般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附件等。7、提交本级政府颁布实施。对辖区的地名规划,应通过上级地名主管部门的审核。


来源:滨州市地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