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步伐加快,深圳城区新生的地名数量以成倍、甚至数十倍的速度增长,新旧地名的更替也呈现十分活跃的态势。地名管理工作已不适应城镇迅猛发展的要求,地名梳理、建设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必须高度重视地名命名管理工作,只有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才能赶上城市迅猛发展的步伐。
深圳一地多名、一路多名、重名的现象严重
建市初期,深圳市没有专门的地名管理机构,地名工作由市公安局四处负责。1981年,深圳市成立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市政府办公厅下属机构。1984年,深圳市地名办公室成立,由规划局代管。1988年,深圳市地名办划归国土局管理。1989年,深圳市地名办归建设局管理。1990年,深圳市地名委员会成立,为常设机构。1992年,地名管理的职能明确交市规划国土局,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与局规划处合署办公。2004年,地名办公室与规划局规划处合署办公。
新世纪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快速发展时期,城区的现代化建设必然涉及地名的规范化问题。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深港签署《关于加强深港合作的备忘录》,国际合作项目接踵而来,需要有详细、全面的计划文件,而地名是此类文件中的要素之一。如果地名出现混乱,将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在涉及到识别行政单位、土地所有权和其它大量法律文件内容时,地名标准化也极为重要。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地名网络体系,已经成为深圳市决策者和管理者十分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深圳在城区规划建设过程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地名建设,重视城区文化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化的文明城区,初步形成与国际化都市相适应的城市形态。但在调查时我们发现,深圳市地名管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在体制方面,不少地名管理机构不健全,既无编制,也无专人负责,更无经费来源,即使有兼管此事的人员也不太熟悉情况,不利于地名规划和地名管理的延续性。由于地名办与规划局合署办公,多为兼职管理,人员变动频繁,以往的一些地名资料由于没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资料丢失、遗失,已经无从查找。
二是地名管理有关部门综合协调不够。地名管理是科学的系统工程。在涉及到具体业务方面,还存在多头管理现象,职责不清,互相牵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太规范的管理行为。地名命名后,还有路名、门牌号码等后续工作,有路无门牌号码的比比皆是,许多街道没有门牌编号,致使邮递员投递邮件找不到门户。有的地名标牌汉语拼音与英语混用。
三是一地多名、一路多名、重名的现象严重。在深圳辖区,许多区镇都有振兴路、同富路、东门路、吉祥路。外地人到深圳坐“的士”,本来到罗湖的桃园路,结果司机把乘客送到南山的桃源路了。
四是个别地名同名、同音,容易混淆。例如:龙岗街道办事处的龙西“老围村”与龙岗街道办事处的回盛“老围村”、坪山街道办事处的“老围村”同名;坪山街道办事处的“六联村”与坪地街道办事处的“六联村”同名;葵涌街道办事处的“溪涌”与南澳街道办事处的“西冲”同音。
五是有些地名用字古怪生僻,难写难认。例如,“沙茔”、“白坭坑”等。这些方言字大都是随意改动偏旁而形成,在现代汉语字(辞)典中都很难查到,给人们的相互交往、文字的规范、信息技术的使用都带来一定的困难。
地名命名要讲究实用,好认、好写、好听、好记
深圳市地名命名的一个总原则应该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体现规划、科学布局、符合习惯、突出特色、体现人文、面向未来”。高品位的地名命名是城市形象的代表和窗口,对于提高这个城市的知名度、美誉度,塑造城市良好的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对地名命名有许多基本原则,这是我们必须要遵守的。根据《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手册》相关地名命名内容,命名应当反映地方人文历史地理特征,含义通俗健康;应当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不以企业名称命名;应具有易识别性,并以序列化命名为主;应当名符其实、用字准确、简明、规范,符合汉语语言习惯,不用生僻字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不得以有损于国家尊严、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在进行深圳市的地名规划管理时,还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差异性原则。在规划城市地名时,要符合国家地名标准化的各项政策法规的规定,注意音、形、义三要素相结合。“音”,要声、韵、调彼此协调,合理搭配,避免声韵相同、声调相同;“形”,要求字形搭配协调匀称、结构合理,避免出现笔画较多的字和生僻字;“义”,即指代义和命名义,要用字分明,寓意高雅,避免谐音不雅。
规范性原则。地名的规范性,表现为标准化、层次化、序列化等方面。标准化是地名命名要符合政府地名管理规定。层次化是指地名等级要有区别,层次分明。序列化是指地名安排要有规律,排列合理。
实用性原则。城市地名使用率高,传播范围广,因此地名命名一定要讲究实用。一方面要好认、好写、好听、好记,读之朗朗上口,视之一目了然;另一方面,地名分布要有规律,便于识别。
地方性原则。城市地名实质上是人类创造的一种文化形态,不同的城市发展史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积淀。因此,深圳市地名必须与本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民俗习惯紧密结合在一起,体现出鲜明的地方历史文化特色。
延续性原则。要尊重本地的历史文化传统,以约定俗成的地名命名为主,对具有历史意义的地名和群众习惯使用的传统地名应予保留,保证其历史的延续性。
地名管理要全面走向标准化和法制化
由于市政建设飞速发展,各类新地名不断增加,地名及其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十分繁重,地名管理部门亟待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地名管理法制体系,使地名管理全面走向标准化和法制化。
(一)加强地名管理的制度建设。要将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住宅区、工业区、大型建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等各类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均需按规定的程序向地名办申报,经地名办审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要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办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地名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在规划设计方面,无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地区详细规划和工程系统规划,凡是涉及到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在初步设计阶段征求地名办的意见。在重大工程计划立项时就要考虑工程命名问题。规划管理部门要主动及时地向地名办提供信息。
(三)要规范地、路名的有偿使用。名称规范并被长期使用的道路,不宜实行有偿命名。路段长的街道不能实行分段分割式的有偿命名。可以用作地、路名的企业名称,不仅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而且要适宜做地名、街道名称。根据国家关于“一般不以人名做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的规定,要明确规定不以含有外国人名、地名的企业名称命名地、路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有偿命名工作必须由地名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负责实施。未经授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进行。申请有偿使用地、路名的企事业单位,应该向地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使用的名称报送审查。
(四)要加强路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要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地名标牌——城乡》的规定,强制性执行国家标准。市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设置并与工程同步验收,验收后交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关于“采用汉语拼音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法的国际标准”的规定,在设置地名标志时,要求在标志上既书写标准的汉字,又要标注汉语拼音,不能标注英文。
(五)要建立信息化地名管理系统。开展市区地名普查,在此基础上标绘全市标准地图。组织编写《深圳市标准地名词典》,系统介绍地名的标准书写形式、读音、来历、含义、沿革、位置及自然地理特征、社会、历史和经济、文化状况,大力推行标准地名。建立全市地名信息系统数据库,方便市民查找地名资料。
(六)加强地名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强化行政管理职能。要配备必要数量的、能够胜任地名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保持地名管理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要根据地名工作的特点,在业务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现状,做好地名管理长期规划;要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对地名工作立法、地名命名更名规划、地名标志建设等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部署。(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单位:深圳市社科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