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迈向和谐、完善的地名管理
日期:
2006-03-01
地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平凡得不起眼。但是,地名是否清楚、准确,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人们的出行、社会交往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深圳市民家园意识的日渐浓烈和城市主人翁责任感的不断加强,深圳的地名建设和管理得到了市民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关注。
1、地名是具有重要指位功能的公共信息
地名是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地名类型丰富多样,从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到建筑物、公园、车站、机场等各类人文地理实体,它们的名称都属于地名的范畴。2005年10月开展的一次关于深圳地名的网上问卷调查反映出,在社会生活中,市民最为认同属于地名的前五类名称依次是:道路名称;区片名称;山、河、湖、海、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名称;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名称。
从使用角度来说,地名最重要的功能属性是对地理实体的指位。其次,地名承载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地名作为一种语言文字的产物,是人们根据需要主观赋予名称并得到社会公认、共同使用而产生的,这一过程让地名承载了丰富的社会、历史、文化、语言等信息,也因此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公共信息。
地名一般是由通名和专名构成。通名是用以表达和描述地理实体类型及特征的字或词,如路、街、山、河、区、大厦等。专名用以区别地理实体个体,揭示和表达地名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含义。
2、地名管理因地制宜,各有特色
为了有效实现地名的指位功能,以及保护地名的历史文化属性,对地名进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政府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等手段对各类地名进行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如统一和规范地名的称谓与书写形式、设立地名标志牌、编撰地名出版物、批准并推广使用标准地名等,都是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地名类型丰富多样,但是纳入管理的地名往往是依需要来确定的。这一点在国内外不同城市之间存在差别。在香港,由政府管理的地名分为两类,一类是街道名称,主要包括了各种等级的公众道路和私家道路的名称。另一类是除道路名称以外的其它有命名需要的地名,如乡村、海湾、礁石等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一些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其中,街道名称的管理由香港法例授权地政总署署长进行命名更名的权力,并且设定有建议、批核、咨询、接纳建议、宣布、上诉等多个管理环节。而地方名称则由香港地名订正委员会负责命名或更名。
在加拿大魁北克,纳入管理的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人工构筑物、行政区域及道路等名称,其它的公共设施、历史性住宅等名称分别由魁北克不动产管理协会和魁北克文化财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但是其他建筑物的名称不纳入地名进行管理。
在国内,地名管理范畴涉及面比较广,但根据管理需要以及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国内各城市纳入管理的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道路桥梁、居民点等建筑物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专业地名等。
不难看出,国内外各城市进行地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着眼于提高和完善地名的指位功能。从有利于形成准确而稳定的地址和方便市民确定方位的角度出发,道路名称往往被作为一个单独的地名类型进行重点管理。
3、地名管理以稳定性和使用优先为首要原则
地名从产生到推广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所熟悉,需要一个过程。为了社会交往的方便和高效,地名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地名一旦变更,社会民众需要一段时间习惯使用新地名,来替代老地名。而这个过渡期内,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起新、老地名的混淆,也可能造成社会使用中的混乱,而变更的地名数量越大造成的影响也将越大。因此,地名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予更改;同时应该以便于使用为优先原则,形成易读易写易记好找的地名,也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地名。
4、深圳的地名管理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深圳从建市至今仅二十五年时间,大量的城市移民在之前的一二十年里还处于安身立命的不稳定时期,整个城市对于地名的关注程度较低。随着生活的稳定,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开始关注、思考我们的城市,期望不断完善我们的家园。
地名作为城市历程的沉淀、文化的整合、呼唤集合记忆的重要载体,是城市的社会人与物质城市之间的一根特殊纽带;同时地名作为指代城市方位的名称标志,是人在城市空间中进行定位和寻访的重要线索。因此,城市中的地名开始被人们投入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越来越高的期望值。许多社会团体、文化人士通过多方渠道对城市地名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面对这日益高涨的社会呼声,对城市地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升。
从1981年成立深圳市地名委员会至今,深圳的地名管理工作在特区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早在1980年代,根据中国地名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深圳市政府的领导下,先后完成了深圳市域陆部地名和海部地名的普查工作。对我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居民点、重要的各专业部门的台、站、港、场、著名的纪念地、名胜古迹和其它人工建筑物和各类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进行了全面的普查和登记,并于1986年组织编写并出版了《深圳市地名志》。从1998年起,地名管理工作步入日常管理的正轨,地名名称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管理逐渐成为地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深圳的地名管理工作在人员紧张、城市建设速度超常的前提下,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作为全市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地名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外,不仅组织编撰了《深圳市地名志》,开展了全市范围的地名普查,制订了符合深圳市具体情况的地名命名(更名)原则,理顺了地名申报审批程序,建立了覆盖全市范围的地名信息数据库和查询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地名的统一管理。此外,针对我市现状道路存在的问题,市地名办近年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旨在完善道路名称管理的改革探讨工作,包括成片道路命名方案征集并进行专家评审、开展南山区道路名称梳理以及先后启动了宝安、龙岗区及全市地名规划工作;同时,为使地名管理走向更加完备的法制化进程,2005年,市地名办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地名法制化建设工作。
5、道路重名主要源自于法规建设的相对滞后
当然,从建设国际化城市的高度来衡量,地名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不足,如部分道路没有及时命名,跨行政区道路名称重名的情形也时有存在,部分道路在建成投入使用后没有及时设置地名标志牌,等等。这些不足和疏漏在某些方面给市民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一些不便,也会对深圳的国际化城市的形象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目前,部分道路的重名现象主要出现在跨行政区之间,尤其是特区内、外两个区之间存在,如宝安和罗湖各有一条“春风路”,盐田、宝安、龙岗和南山都有“公园路”、“创业路”等。造成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历史上对于地名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和法规建设的相对滞后,以及过去我市地名管理职能划分不清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在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199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2001年《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中,对于道路名称重名问题的规定基本一致地明确为“……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按照有关规定,一个乡镇内居民人口、道路铺装率等指标达到一定的要求后,即可成为“城镇”,这是相对于“乡镇”来界定的居民聚居范围,“城镇”的概念小于“城区”,更小于“城市”。也就是说,国家对道路不重名的范围只要求在“城镇”的小范围内,并不要求扩大到“城区”甚至“城市”的范围,这是基于过去居民出行不便,生活圈子小的情况下作出的规定。而对于现代城市而言,由于交通的便利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出行的方式和出行距离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城镇”的范围,也因此对道路名称的识别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人们普遍认为道路不重名的范围应该扩大到整个城市。这就是当时国家对地名管理所作出的规定缺乏超前意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事实上,作为一个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市自1998年统一地名管理后,已建立起全市地名信息系统,并将地名管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市域范围。因此,目前存在的道路重名情况均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进一步梳理调整。
其次,国家对地名管理起步较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只是一个框架性的规定,1996年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颁布《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后,才正式对地名管理的范畴和地名命(更)名要求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而在此之前形成的大量道路名称,大部分属于设计单位在方案阶段随手拟就或在市民中约定俗成的情况,由于未纳入统一管理,且没有一定的原则要求可以遵循,难免产生重名或其他不规范现象。而路名一经使用,更改的成本高代价大,在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敢轻易进行变更,因此大部分保留了下来,造成今天部分道路重名的情况。
此外,深圳市地名纳入统一管理较晚也是造成道路重名的重要原因。与地名存在的必要性和使用的普遍性相比,地名管理工作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1998年以前,我市地名管理分散在市、区、镇的不同部门,这些部门在管理中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申报审批及协调机制,又没有形成全市性的地名管理系统,管理工作只能局限在辖区范围内,在此范围内避免地名重名或同音现象,这就形成了各区、镇内少有路名重名现象,但是在地名扩大到全市范围统一管理后,就显现出跨区重名的问题。随着市民出行范围的扩大,跨区的道路重名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1998年,全市地名纳入统一管理,逐步建立了庞大的地名登记管理体系,并制定了包括深圳市道路桥梁命(更)名基本原则在内的一系列管理规定,深圳市地名管理逐渐步入正轨。
市地名办对于道路重名情况在2003年进行了清查,全面掌握了我市道路名称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地名管理的一个重要思路: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逐步清理整顿现状路名存在的问题,做到全市范围内不重名,并尽量避免同音。这是对国家管理标准的一个明确,更是一个大幅度的提高。但是,考虑到地名的变更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经济成本,市地名办正在编制相关法规和规划,希望在有明确、可行的实施方案后,才逐步推动重名路名的更名工作,并尽量将社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6、道路无名的现象仍有存在
目前反映出的道路无名现象主要指小区道路,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小街小巷或是小区内部道路。这是城市道路体系中最低等级的道路,这些道路主要是居住区或工业区中的内部道路。深圳的城市建设或房地产开发中,无论是工业区还是居住区,普遍存在着成片开发的模式,也因此形成了大量封闭管理的内部小区道路。这些片区内部道路由于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道路的管理模式大多属小区内部封闭管理,其路名也没有强制要求纳入地名管理范畴中,通常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或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命名后报地名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在有关规定中对这种运作模式也未明确要求,许多使用单位认为内部道路不需要正式命名更不愿主动申报。因此,在长期的运作中累积了不少无名小区路。甚至对于通达性更高的开放式管理的片区周边小区道路,由于其路名也同样没有强制要求命名,故而也存在与上述情形同样的状况,也有部分道路没有及时命名,给周边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产生道路无名现象的另一个原因,是道路的投资建设主体没有及时为道路申报命名。这里所指的道路是等级比较高的支路以上的城市道路。这些道路一般由建设单位申请报建、组织施工、申报命名并设置标志牌后交由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管理。但是在过去的管理模式中,许多建设单位并未主动申请命名,施工结束后即交付使用,道路名称沿用了设计方案所使用的代码,如“×号路”,这些不规范路名也给市民留下了无名路的印象。
道路无名的第三种情形是已经命名的道路,在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之前甚至使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设置道路标志牌,路过的市民用样会产生道路未予命名的印象。
7、地名更名代价高,社会影响大
随着社会各方面对于地名工作关注度的提高,来自于普通市民、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或社会团体等相关方面的更名要求也越来越多。提出路名更名的建议一般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认为路名不适合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如曾有建议将“深南大道”更名为“深圳大道”或“小平大道”,理由是现状的深南大道的起迄范围已经超出了从深圳到南头,并且这个名称也不符合“深圳第一路”的形象。再如有建议将“宝安大道”与现有深南大道合起来,更名为“深圳大道”,建成超过六十公里长的“中国第一路”,并统一更名为“深圳大道”,以推动特区外城市化的进程;其二是认为有些路名乡土气息浓、有不雅谐音的地名不符合深圳国际化城市的形象,如“泥岗路”、“沙头角”等;再有是认为现状部分路名缺乏文化底蕴和时代气息。
这些建议反映出市民对地名工作的关注和热情,但是也确实给地名管理部门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从有利于地名推广使用的角度出发,地名一旦产生,其稳定性应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对于道路名称尤其如此。道路名称一经确定,将会成为沿路的市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地址的一部分,出现在个人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文书中,影响面极广。在国外,“保持现有街道名称”是街道命名指引中的基本规则:“所有主要城市交通干道的名称都是由相关机构进行命名并为城市居民所熟知的,这些名称我们不要去进行更改”。
对道路更名,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一个字词的变化,而更多牵涉到居民的户籍管理、产权管理、标识系统管理、邮政服务、水电气服务、城市紧急救护救助服务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道路更名会因为重新设置道路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居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变更各自地址,而产生很高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同时还要牵涉众多的城市管理部门,如果协调不好,在一段过渡时期内还可能会产生某些混乱。因此,道路的更名应该极为慎重。
有鉴于此,市地名办已经启动了面向全市范围的地名管理法规建设和地名规划,并将道路名称普查、清理和优化调整作为重点重要内容之一。希望在相应法规的指导下,编制完成覆盖全面的路名优化调整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保障实施和落实。
8、道路标志牌的建设责任缺乏一定的集中和明确
道路标志牌的设置在实际生活中也反映出某些存在的问题,如标志牌上路名与标准地名不一致,有标准地名的道路缺少标志牌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与地名标志牌目前分别由多家部门或企业负责设置及维护有关系。例如全市范围内设置和维护道路标志牌的责任部门按照地域范围分别由市城管局道桥处、高速公路公司、南山区城管局、华侨城集团、招商局、宝安区城管局、龙岗区城管局以及部分街道办来负责。如果责任部门相对集中一些,责任内容和范围更明确,会理顺关系并明确程序,避免目前存在的地名标志牌设置中缺漏、不准确、不及时、不统一等问题。
地名管理工作需要直接面向社会,不仅要满足指位功能,还要通过地名的采词和系统化设计,延续并反映城市的地方文化特色。地名办一方面启动了地名管理法规的制定和规划编制工作,清理、优化和调整地名,以更利于地名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另一方面,地名办还启动了综合性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可以为市民提供网络地图、电话问路、触摸屏查询、地名图籍等多种方式的地名服务。
地名管理工作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智慧,为地名管理工作出谋划策,监督地名使用、地名标志牌设置中存在的瑕疵,使地名管理工作能够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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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重名的有关法规规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第八条 (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
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行名称不应重名;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行名称不应重名;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第六条 (三)全省范围内的县以上名称,省内的重要城镇名称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一个县内的乡、镇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庄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和区片名称,隶属关系相同的台、站、港、场、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等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