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认定
日期: 2006-03-2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一、二类资格认定。

  (一)认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

  (二)认定条件

1、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

2、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

  (三)认定材料目录

1、单位申请报告;

2、申报表一式四份及Microsoft Excel电子文件一份(申报表的样式可在粤建信息网下载,网址:www.gdcic.net);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工商预核准证明,单位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申报表中所列审查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表中所列审查人员的社保或人事关系证明;

7、申报表中所列离、退休审查人员的返聘证明;

8、注册资金、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的证明;

9、单位原审查认定书正、副本复印件;

10、申报表中所列工程项目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新设立单位申请资格认定的第9、10项不需要。)

  (四)认定程序

1、申报材料由申请单位所属地级以上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原件(省直属单位由建设厅勘察设计处核查原件)并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窗口;

2、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进行审查;

3、省建设厅认定和发证。

  (五)认定期限

自收到齐全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

  (六)认定数量

根据所在地建设规模认定相应的数量

  (七)认定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八)认定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10楼

联系电话:020-83133571

0755-83949562    0755-83949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