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08]45号)
日期: 2008-09-12

中建通[2008]45号

火炬区建设分局及各镇建设所,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于2008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8]225号)。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正确理解、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要求,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二、各施工图审查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对自2008年8月1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立即进行复查,并要求这些项目按新抗震标准进行调整。不按新抗震标准调整的项目,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设计科技科。

  三、2008年8月1日前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尚未开工的项目,鼓励按照新标准调整设计。

中山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