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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第五、六、七、九、十一、十三条。
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9日发布)第三、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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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城市规划;
2、符合深圳市城市雕塑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3、社会投资设置城市雕塑,其占地有合法用地手续;
4、满足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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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城市雕塑项目涉及安全、消防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社会投资设置城市雕塑的,应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布局图、环境效果图和配套工程施工图及电子文件(盖章须齐全,原件各2份);
6、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
7、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8、其他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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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
| 下载中心: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申请表 |
由市规划局审批。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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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城市雕塑设置批复文件;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
城市雕塑设置批复文件。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时,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城市雕塑应服从相关要求;社会投资设置的城市雕塑,当用地手续失效时,城市雕塑设置批复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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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城市雕塑设置批复文件后方可设置或变更城市雕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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