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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2、《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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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城市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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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工业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
6、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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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
| 下载中心: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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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选址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的书面答复。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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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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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设计任务书(现改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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