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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2、《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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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
3、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政府投资项目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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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或咨询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
8、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涉及环保、文物保护、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原件各3份);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8、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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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核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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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扩初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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