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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和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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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2、《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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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民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5)重大建设工程通过扩初设计审查;
(6)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2、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民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5)通过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6)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7)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详细蓝图;
(8)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9)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10)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11)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政工程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和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5、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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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②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③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④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⑤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⑥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桩基础和建筑总平面图纸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2、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②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③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④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⑤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⑥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10)地名办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成片开发分期办理的项目,应提供批准的详细蓝图和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12)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原件1份);
(13)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二)市政工程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涉及消防、环保、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10、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资格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勘察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11、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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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需将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或注销。 |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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