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前海湾物流园区]法定图则(草案)
日期:
2007-06-05
编制说明
本法定图则的编制始于2001年的南山区[NS05-02]月亮湾(一)片区法定图则和南山区[NS05-02]月亮湾(二)片区法定图则编制工作,由于当时《南山分区规划》正处于编制过程中,且法定图则编制地区诸多发展条件尚不明确,因此上述两项法定图则编制工作暂停。至2006年,由于《南山分区规划》的审批颁布和本法定图则编制地区发展条件的逐步明晰化,为适应前海湾地区以港口为龙头的物流产业的发展,市规划局决定将南山区[NS05-02]月亮湾(一)片区和南山区[NS05-02]月亮湾(二)片区的图则编制工作重新启动。介于本法定图则编制地区已定位为物流园区,并且园区空间范围已经界定,而原有两项法定图则的编制范围仅为园区内局部地区,结合2005年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的区划内容,市规划局遂将原两项法定图则合并更名为《深圳市南山NS05-01&02&03号片区[前海湾物流园区]法定图则》,图则编制范围扩大为包括NS05片区范围内除妈湾港区外的05—01、05—02、05—03片区。
本次法定图则编制的主要目标是为配合前海湾蛇口、赤湾、妈湾港区的快速发展,以及前海湾物流园区的物流产业功能聚集培育的需要,根据功能布局优化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对园区的建设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结构等进行安排,以促进港口与物流园区的产业协作和整体发展。
本图则草案为局技委审查文件。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文 本
1.总 则
2.产业功能与空间布局
3.土地利用性质
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代表法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其中,一类土地利用性质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仓储用地(仓库作业区)可兼容堆场、停车场等用地功能及管理办公、食堂、宿舍、维修等建筑配套功能。
仓储用地(仓库作业区)和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停车场)的配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仓储用地(仓库作业区):其配套办公、食堂、宿舍、维修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可附属于仓库或独立占地建设),
|
|
适应本片区的不同发展阶段,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开发的或预留的用地可以临时用作堆场用地、物资集散市场用地和停车场用地。
4.土地开发强度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遇到上述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确定。
5.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表5.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派出所 |
1 |
1 |
- |
04-02 |
|
2 |
道路交通设施 |
公交场站 |
2 |
2 |
- |
04-03、07-03 |
|
货运停车场 |
3 |
3 |
- |
01-11、04-09、05-04 | ||
|
公共加油站 |
4 |
3 |
05-08(增加加气功能) |
02-01、04-08、05-05 | ||
|
3 |
给水排水设施 |
污水泵站 |
2 |
2 |
- |
05-03、07-08 |
|
污水处理厂 |
1 |
- |
08-01、05-13 |
- | ||
|
4 |
电力设施 |
110kv变电站 |
3 |
2 |
05-07 |
01-03、08-07 |
|
电厂 |
1 |
- |
05-14 |
- | ||
|
5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 |
04-10 |
|
6 |
电信设施 |
电信备用局 |
1 |
1 |
- |
07-05 |
|
有线电视分中心 |
1 |
1 |
- |
04-03 | ||
|
7 |
燃气设施 |
区域气化站 |
1 |
- |
08-05 |
- |
|
8 |
环卫设施 |
垃圾收集站 |
5 |
5 |
- |
02-01、04-03、04-08、05-05、07-03 |
|
公共厕所 |
6 |
6 |
- |
02-01、02-04、05-05、04-03、04-08、07-03 | ||
|
9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中队 |
1 |
- |
05-12 |
- |
6.道路交通
快速路:桂庙路,南平快速路;
城市主干路:兴海大道、听海路、振海路、西滨路、妈湾大道;
城市次干路:航海路、临海大道、通海路、港城路(临海大道以南)、铲湾路;
位于兴海大道以西的振海路段,近期可按照本规划预留通道,其道路用地范围内不得附着永久性构建筑物,当出现贯通需求时,应按规划打通振海路。
穿越本片区的平南铁路远期以复线控制。北片区规划预留的铁路场站用地,宜在海铁联运作业量增加,并出现铁路与地面道路的严重干扰时再行建设,同时取消现状妈湾铁路站功能。
铁路两侧相邻地块不应于铁路一侧设置交通出入口,铁路沿线相交道路应封闭或进行立交处理。
7.地名规划
本片区地名规划依据《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第五稿)。
本片区地名规划内容详见“规划地名一览表”。
表7.1 规划地名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拟定名称 |
原有名称 |
命名说明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铲湾渠 |
前海一号排洪渠 |
沿主要道路命名 |
— |
— |
|
2 |
桂庙渠 |
前海二号排洪渠 |
沿主要道路命名 |
— |
— | |
|
已有道路 |
1 |
兴海大道 |
兴海大道 |
为已批准名称 |
城市主干道 |
南起蛇口,北至听海路 |
|
2 |
妈湾大道 |
妈湾大道 |
为已批准名称 |
城市主干道 |
东起赤湾港,西至听海路 | |
|
3 |
月亮湾大道 |
月亮湾大道 |
为已批准名称 |
城市主干道 |
南起妈湾大道,北至听海路 | |
|
4 |
临海大道 |
临海大道 |
为已批准名称 |
城市次干道 |
南起妈湾大道,北至铲湾路 | |
|
5 |
铲湾路 |
铲湾路 |
为已批准名称 |
城市次干道 |
东起月亮湾大道,西至听海路 | |
|
规划道路
|
1 |
沿江高速公路 |
— |
为已批准名称 |
高速公路 |
东起月亮湾大道,西至东莞 |
|
2 |
桂庙路 |
— |
为已批准名称 |
城市快速路 |
现状桂庙路西向延伸段,接宝安滨海大道 | |
|
3 |
听海路 |
— |
反映临海特征 |
城市主干道 |
南起妈湾大道,北至宝安滨海大道 | |
|
4 |
振海路 |
— |
为已批准名称 |
城市主干道 |
南起妈湾大道,北至宝安大道 | |
|
5 |
西滨路 |
— |
道路延续性 |
城市主干道 |
东起月亮湾大道,西至听海路 | |
|
6 |
航海路 |
— |
反映临海特征 |
城市次干道 |
南起妈湾大道,北至创业一路 | |
|
7 |
通海路 |
— |
为已批准名称 |
城市次干道 |
南起临海大道,北至听海路 | |
|
8 |
港城路 |
— |
为已批准名称 |
临海大道以南为城市次干道,以北为城市支路 |
东起月亮湾大道,西至航海路 | |
|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
1 |
月亮湾公园 |
— |
沿主要道路命名 |
— |
— |
8.城市设计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片区内的城市形态与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设置广告、指示牌和道路标识时,不能影响道路安全行驶,公共设施的标志应统一易识。
本片区内的绿化系统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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