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日期:
2008-01-14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实现地名的规范化、层次化及保护和弘扬地名文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城市规划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法律效力
本规划是深圳市地名命名和地名管理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确定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等地理实体名称的相关活动和事项时,都应执行本规划。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和地名专项规划时,必须遵循本规划制定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地名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深圳市行政区的范围。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次地名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保持一致,即为2007-2020年。
第五条 规划依据
本次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
(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深圳市组团分区规划》、《深圳市空间信息统一基础网格技术指引》等规划成果;
(三)《深圳市地名志》(1986)深圳市地名普查资料汇编(1996)等地名资料;
(四)《新安县志》(嘉庆版)等城市历史资料;
(五)深圳市1:2000地形图(1965年版和1984年版)深圳行政区划图(1981年、1983年、1987年、1992年、2000年、2003年版)深圳市区街道地图集(2004年12月版)深圳城区图(2005年版)深圳市写真地图集(2002年版和2007年版)等地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