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规划对象与内容
地名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构建城市地名系统;
(二)明确地名的区块空间布局及其命名指引;
(三)划分区片,并梳理与系统化完善区片名称;
(四)梳理并规划轨道交通线、快速路、主干路、桥梁及隧道的名称;
(五)梳理并规划市、区级开敞空间的名称;
(六)确定老地名及历史地名的保护原则。
第七条 规划目标
通过地名的系统化、层次化、规范化和多元文化性的建设,形成简洁明了、易记好找、具有延续性和地方特色的国际化城市的地名体系。
(一)地名的规范性
构成形式规范。
除区片名称、门牌号、楼牌号、单元号和户室号外,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一地一名。
地名应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一地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避免重名、同音。
全市范围内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名实相符。
地名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并且同类地名的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派生地名应与当地主地名在空间位置、用词上应相互协调。
地名含义健康。
地名用词应含义健康,体现多元文化特色,但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或可能产生其它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易导致使公众混淆的字词命名地名;一般不以人名以及公众熟知的、有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地名命名。
采用规范汉字。
除门牌号、楼牌号、单元号、户室号可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地名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标点符号命名地名。
(二)地名的系统性与层次化
1、结合城市行政管理区划、城市功能空间分布及传统历史文化区片的发展变迁,在全市空间范围内,将各级各类地名以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关系位基础,按照面状、线状、点状等不同层面梳理并建立地名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形成层次分明的地名系统。
2、通过地名通名的层次体系的构建与规范,以及相关类型地名专名指位逻辑性的建立与明确,在各类地名中建立清晰的等级序列。
(三)地名的多元文化性
地名应反映城市文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并重点体现城市文化的历史特色和地方特色。
第八条 规划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
形成地名空间分布的规律,建立并整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之间地名之间的关系,形成易读易写、易记好找的地名。
(二)稳定性原则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从现状出发,尊重历史,保护地名的历史沿革和社会习惯等特性,以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
(三)整体性和层次化原则
兼顾不同层面和不同形状的各类地名,并形成层次清晰的地名体系。
(四)局部与整体相衔接的原则
以地名系统为整体,各类、各层面的地名的形式、历史文化含义应与整体相衔接。
(五)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协调的原则
新区地名应注重与老区地名的在层次体系、用字和文化特色上的协调。
(六)文化多元性和历史延续性原则
体现城市多元化的文化特色,与地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传统紧密结合,保护并延续地名的历史特色和地方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