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路、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规划
日期: 2008-01-14

第二十三条   规划对象
(一)没有标准地名的现状高速公路、公路、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没有标准地名的现状桥梁、隧道和轨道交通线;
(三)没有标准地名的现状机场、港口、港区、铁路场站及客运枢纽;
(四)规划将建的高速公路、公路、快速路及主干道。
(五)规划将建的桥梁、隧道和轨道交通线;
(六)规划将建的港区、铁路场站及客运枢纽。

第二十四条   道路名称的规划原则
(一)解决有路无名、一路多名、一名多写和一名多地的现象,实现路名的规范化;
(二))规范路名的通名体系,实现路名的层次化;
(三)一个街区内的路名尽量体现系统性;
(四)尊重历史,尽最大可能保留现状路名,维护路名的稳定性;
(五)路名好找易记、简洁明了,体现地方特点,方便社会使用;
(六)尊重当地人民群众意愿和使用习惯;
(七)新、老路名保持和谐。

第二十五条   道路分段命名的一般原则
1)道路的建设时序不同,道路断面、红线宽度和建设规格上存在差别等可予以分段命名;
2)分段命名不宜过于频繁,应该控制一定的道路名称密度;
3)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时序、路口形式和长度等因素;
4)进行分段命名的道路不宜过短。

第二十六条   道路分段命名的具体原则
1)道路断面形式一致且走向基本相同的一条连续道路,一般以同一名称命名。但下列情形除外:如快速路、主干路及次干路的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主要道路交叉口为界进行分段命名;或低等级道路与高等级道路相交,致使道路断面或路口形式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明显分界点为界,对该低等级道路分段命名。
2)道路走向发生明显变化的,宜采用的命名方式如表6-1所示。

形状
命名方式
 
发生走向变化的道路长度在0.5公里以内的,采用同一名称进行命名;发生走向变化的道路长度在0.5公里以上的,宜分别进行命名
具有两处及以上弯曲点、整体上呈曲线状的连续道路,总长度在3公里以内的,宜以同一名称进行命名;总长度在3公里以上的,宜以显著的弯曲点为界,对超过0.5公里以上的路段分别命名。
Y形道路,取其中较为连贯的道路一起进行命名,其它道路分别命名。


第二十七条   道路通名的命名指引
1)高速公路应以“高速公路”为通名;一级、二级、三级及四级公路应以“公路”作为通名;
2)快速路和主干路均应以“大道”作为通名;
3)次干路应以“路”为通名;
4)支路可以“路”、“道”或“街”为通名。原则上,南北向及近南北向的以“路”为通名,东西向及近东西向的以“道”为通名。生活性支路可以“街”为通名;
5)小区路可以“街”、“巷”或“里”等为通名;
6)辅道应以“辅道”为通名。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专名的命名指引
1)适应地名环境特征命名。当一些需命名道路所在的区片的道路名称,已经形成了规律或特色,这些道路的命名一般也延续这种规律和特色。
2)以当地老地名命名。借助当地的老地名派生需命名道路的名称。
3)以附近公共设施或标志性建筑物命名。如需命名道路上有大型公共设施或标志性建筑物,可以考虑用该大型公共设施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命名;对一般的公共设施,其名称不宜直接作为无名路的名称,但可以考虑道路名称与公共设施用相同的专名。
4)描述道路的地理位置、环境。根据道路所在地理位置,环境特色,采用描述的方式命名。
5)来源于相关的古诗词、著作。从古代的诗词著作中选用合适的字词来命名。这种命名方式要注意所选诗词或著作要与无名路所在街区有关联。
6)以街区名称加序号或街区名称与其它字组合。

第二十九条   道路重名调整的原则
(一)优先保留高等级道路的名称、;
(二)当重名道路的等级相当时,适用下列原则:
1)优先保留等级高的道路名称;
2)优先保留道路长度较长的道路的名称;
3)优先保留使用时间较早的道路名称;
4)优先保留更改成本较高的道路名称。

第三十条     道路重名处理方法
1)对于重名的地名,只能保留一处地理实体使用原地名。
2)更名可采取在专名中增加区片地名或表示方位、大小、形状、颜色等性状的字词的方式,也可启用古名、别名、雅名、曾用名等,或重新命名。

第三十一条   立交桥名称的规划原则
1)两条道路相交的,应以两条相交道路专名连缀形成立交桥专名,并统一东西向及近东西向道路专名在前,南北向及近南北向道路专名在后;
2)两条以上道路相交的,可选用附近或所在区片地名作为立交桥专名。

第三十二条   轨道线路名称规划原则
1)轨道交通线应以“线”作为通名,以汉字命名专名。
2)专名一般选用两个汉字,名称应体现较强的方向性和识别性;
3)专名采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以主要的起点或终点的地名命名线路名(但如起点或终点为接驳站,则不采用该种方式);(2)起点站或终点站区片名称各取一字命名;(3)起始的行政区名各取一字(如连接这两个区的有两条干线,则不采用该种方式);(4)以所经主要道路命名。

第三十三条   命名方案
1、主干道以上道路命名方案一览表,见附表3
2、立交桥命名方案一览表,见附表5
3、轨道线路命名方案一览表,见附表6
4、隧道名称梳理一览表,见附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