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中心组团【新安、西乡、福永南】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2010) 》、(其它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文件)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规和规范,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宝安中心组团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指导性文件,是下一层次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城市设计等)的编制依据。凡在本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包括宝安区新安街道办、西乡街道办和福永街道办南部地区,规划用地总面积 162.1 平方公里。

第四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说明书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图纸是该组团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规划期限: 2005-2020 年

第六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如需调整,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决定。

第七条 本规划已经深圳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深圳市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