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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规划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全市环境保护总体目标为依据,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指导方针,使宝安中心组团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水质污染、空气污染等各种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和好转,争取在规划期内城市各项环境质量指标达到所在环境功能分区的要求,创造一个与国际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舒适、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体目标如下:

环境主题

环境目标

生物多样性

•  保护和扩展生物多样性

•  保护和扩大特别的栖息地和种群

•  将水污染控制在不危害自然生态系统的水平

•  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水环境功能区达标

•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不能受影响

固体废物和土壤

•  减少污染,并且保护土壤质量和数量

•  废物无害化达 100% ,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空气

•  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大气环境功能区达标

声环境

•  减少噪声和振动

近海环境

•  控制人为向海洋倾倒各种污染物,保护近海海域的环境,达到所属的海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第五十六条 水环境功能分区

铁岗水库为西部水库流域的重要饮用水库,水质控制目标为 GHZB1-1999 Ⅱ类标准,规划区范围内一级水源保护区面积 22.9 平方公里,二级水源保护区面积 30.9 平方公里。

 

第五十七条 水 环境治理对策

1 、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用途除必要的水工设施外,其余用地均为非建设用地,现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应逐步取消和拆除;二级水源保护区及准水源保护区内(九围及黄麻布片区)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水污染型项目。

2 、完善库区截排污工程,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水库;宝安中心组团排水逐步实行分流制,规划并建设完善的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系统,加快建设固戍污水处理场和福永污水处理场。

3 、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控制和置换区内污染工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高技术、低消耗、水资源利用率高、无污染的工业园区。

4 、加强水土保持,提高绿化覆盖率。对于推平未建用地和采石场用地,应尽快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和全区坡度 25 度以上的山地应退果还林;河道两侧重点绿化,禁止乱挖乱建。

 

第五十八条 大气环境功能分区

大气环境功能分区:东北部生态控制区域的用地以水源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为主,大气质量标准为国家大气质量 1 级标准;西南部集中建设区域大气质量标准为国家大气质量 2 级标准。

 

第五十九条 大气环境质量污染控制对策

1 、加大绿化,特别是重要的生态绿地、组团隔离绿地、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多选择能够净化空气的树种。

2 、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适当控制私人机动车占有量,严格控制重型车,取消摩托车,推广清洁能源,改善道路和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3 、采取加强管理和监督措施,限制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减少建设扬尘污染,道路设计应当避免尘土聚积,配以环卫和绿化措施。

 

第六十条 声环境功能分区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及《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确定尖岗山居住区为 0 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 40-50 分贝;组团内旅游区、居住区、文教区、集中办公区、公园和非建成区等为Ⅰ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 45-55 分贝;组团内商住区、商业区等为Ⅱ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 50-60 分贝;组团内工业区、仓储区、机场和港口等为Ⅲ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 55-65 分贝;城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第一排建筑物为Ⅳ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 55-70 分贝。

第六十一条 城市噪声控制对策

1 、通过道路交通和机动车综合控制方案减少交通噪声,可采取建设道路防护绿地、设置隔音屏障、铺设低器音路面和限制车辆鸣笛、限制车速、限制车流量等缓解措施,使沿城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的居住区建筑物正面接受的道路交通噪声符合标准。

2 、采取隔离、搬迁和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工业噪声;对声环境敏感点实行重点保护,取消居住区、文教区和办公区内的噪声源;严格控制商住区和商业区的经营性噪声,加强停车场建设,疏导交通,开辟步行区。

3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应限制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减噪和防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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