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组团规划应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十六条 组团内近远期必须严格保护的范围为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基本生态用地,近期内必须严格控制的地区为规划限制区用地,限制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九十七条 组团内相关水域岸线涉及的水源保护区和河道保护地段按相关保护条理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按紫线规划控制。
第九十八条 对组团规划作重大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本组团重大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1 、对组团功能定位、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做重大调整;
2 、对组团基本生态控制线做调整;
3 、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安排建设项目;
4 、在组团确定的限制区内安排非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5 、对组团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的功能、线位等作重大调整,影响组团结构和交通组织;
6 、其他影响组团功能、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规模和标准,以及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重大调整内容。
第九十九条 组团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一百条 组团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在本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确定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管理要求执行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对组团内的违法建筑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 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按程序查处。
第一百零二条 建立“两线三区”的分区管理机制
“两线”是指基本生态控制线和规划建设控制线。“三区”是指基本生态控制区、限制区和规划建设区。
1 、基本生态控制线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2 、规划建设控制线是规划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控制线。
3 、基本生态控制区是指基本生态控制线所围合的地域范围。
4 、规划建设区是指规划建设控制线所围合的地域范围。
5 、限制区是指基本生态控制线与规划建设控制线之间的地域范围。
6 、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基本生态控制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应按《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规划建设控制线与限制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措施另行规定。
8 、规划建设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加紧法定图则编制工作,促进特区内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逐步向精细化目标迈进。
第一百零四条 继续深化相关研究,为规划实施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