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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部工业组团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总体规划检讨与对策》、《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及管理规定》、《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深圳市龙岗区土地利用规划(1996-2010)》、《深圳市龙岗区次区域规划(1996-2010)》、《深圳市大工业区发展策略(纲要)》、《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近中期发展综合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规和规范,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东部工业组团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指导性文件,是下一层次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城市设计等)的编制依据。凡在本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包括坪山、坑梓街道办的行政辖区,面积为167.02平方公里。

第四条本规划期限为2005-2020年。

第五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如需调整,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划经深圳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深圳市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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