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环境保护规划目标
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合理配置城市各项用地,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环境。规划按有关部门规定,实施环境质量分区管理,通过各项规划和管理、工程手段,争取在规划期末,城市各项环境质量指标达到所在环境功能分区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是本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
第六十四条环境保护规划原则
1.人与资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规划应该以东部工业组团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以资源利用可持续性为基础,强调资源环境优势的互补,加强宏观调控,形成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在土地的开发建设中,要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为核心,摈弃传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工业模式,建设低投入、多产出、低消耗、高效益的社会经济结构。
3.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整体性、综合性对策的原则
必须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环境监管等措施和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提出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规划的切实执行。
第六十五条重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定
1.重点生态控制区
根据现状控制区建设状况,采取环境整治和生态预留两种控制措施。
2.重点生态建设区
保护农业生产、发展旅游和改善城市环境,规划将以下地段确定为重点生态建设区:
龙岗快速外环公路与市政走廊80-100米控制区域,结合基本农田指标落实为农业用地,也可作为城市组团隔离带功能。
利用燕子岭和聚龙山建设成为城市公园。
3.重点生态恢复区
生态恢复区主要包括关停的采石场和推平未建的闲置土地。对于关闭的采石场,实行生态恢复与石壁绿化的方法进行治理;对于推平未建闲置土地,主要实行生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治理。
第六十六条自然保育和生态建设
1.保护和建设绿化隔离带、黄牛垅绿化隔离带、自然生态保护区周边城市绿化隔离带,改造和提高组团的生态环境质量。
2.严禁在马峦山植被区和其作为城市背景的马峦山郊野公园开山采石和其他破坏自然地形的活动。
3.保证新建区的道路绿化带、立交桥立体绿化的建设。开辟和建设沿马峦山——文化广场、坪山河沿线、市政走廊的三条生态廊道。
第六十七条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用地严格遵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及保护对策
1)主要河流(2010)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东江水系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市供水源规划报告》,到2010年坪山河的农灌用水功能区调整为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2)主要水库、湖泊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1995】196号),东部工业组团内的下列水库被划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石桥坜水库、瀨湖水库、松子坑水库、大山陂水库、矿山水库、红花岭水库、跃进水库、赤坳水库。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见深府【1995】196号文件。
3)遵循高功能水体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体低标准保护的原则,根据不同功能的类型,深圳市地面水分别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相关的规定,具体为:
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饮水水源准保护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Ⅳ类标准。
农灌用水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标准及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一般景观用水区执行GB1294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C类标准,该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标准。
4)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保证和提高东部工业组团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充分利用天然水体的环境容量,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深圳市经济健身和居民生活服务。在开发利用水资源产生供需争议时,遵循饮用水源优先保护的原则,其次为景观用水、农灌用水。
5)在经济和人口发展布局上,相应控制处于各级水源保护区内的人口增长、严格控制污染性行业的发展。对于处在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鼓励搬迁和易地发展;在治理方面,尽快论证和落实包括污水截流、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海等工程项目,加强现有水库汇水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障区内各饮用水体的安全和质量。
深圳市大气环境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区。分别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相应的各级标准;东部工业组团划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区,执行二级标准。
本组团根据深圳市划分的五类环境噪声控制区,采用道路交通综合控制措施防治交通噪声,并通过城市用地布局,配置隔离率带等城市规划措施保护城市声环境。
本组团划分为三大生态功能区,包括生态控制区、生态建设区和生态恢复区。制定并严格执行生态控制措施。全面治理因过度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大力保护市域自然生态环境。完善各种绿地系统,使各项指标有所提高。
合理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弃物,控制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实行控制区统一管理,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2010年达到85%;工业危险废弃物建设专门的处置中心,2010年处理率达100%。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建设科学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最后统一采取回收利用、卫生填埋和清洁焚烧等措施,实现废弃物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效益化,无害化处理率2010年达95%。
2010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100%。为此,应进行相关的市政设施建设,采取污水节流工程、污水排海和建立污水处理厂等措施,集中解决生活污水对地面水,特别是对饮用水源的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对分散的难以集中处理的生活污水,应采用微型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此外,大型工业区建设,必须在有效的污水处理系统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第六十八条环境保护减缓措施
制定环境保护的减缓措施,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以下的优先顺序:
1.预防措施:制定规划时应首先考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以避免规划带来的环境缺陷。
2.最小化措施:限制和约束规划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以达到环境影响最小化。
3.减量化措施: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等降低规划行为的不良环境影响。
4.修复补救措施:对现状已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
5.重建措施:对于无法修复的环境,应通过重建的方式来替代原有的环境。
东部工业组团环境保护对策和减缓措施详见下表:
表1:东部工业组团环境保护减缓措施
对象 |
措施 |
效益 |
水
环
境 |
坪山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规划 |
减少排入坪山河的污染物量,改善坪山河的水质,使其达到地表水Ⅲ-Ⅳ类标准 |
执行“规划”中污水管网规划,提高城市污水纳管率 |
扩建龙田污水处理厂规模(达到15万m3/d),沙田污水处理厂规模(达到10万m3/d),
上洋污水处理厂规模(达到40万m3/d) |
逐步搬迁改造区内的电镀、砂洗纺织、印染及木材加工等水污染企业,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临港工业 |
减少工业废水排放量,减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负荷。 |
在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新、旧村的开发建设活动,并逐步创造条件易地迁出。 |
确保饮用水源不被污染 |
应用生物酶代替烧碱进行印染前处理新工艺 |
大大降低印染行业的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
制定节水规划,推广节水措施 |
减少水资源短缺的压力,减少污水排放量 |
噪
声 |
在铁路、快速路、主干道等运输干道两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
减少交通噪声对两侧区域的影响 |
各高速路选择合适线路及道路形式(下沉式、暗埋式) |
减少对路线两侧的噪声影响 |
在居民住宅密集区路段进行声屏障建设 |
大
气
环
境 |
进一步落实和加快坪山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
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SO2
排放量,对整体大气环境质量将有明显的改善。 |
热电厂提供集中供热,消除印染企业等燃油锅炉 |
削减SO2排放量,对改善这些印染企业周边的大气环境有明显的作用。 |
逐步迁出区内老工业区的污染企业或采用相关污染处理措施 |
清除这些厂区排放废气、粉尘对周边居住区的污染影响 |
燃油电厂和工业锅炉油品采用低硫燃油 |
减少SO2的排放,确保工业源稳定达标排放,改善企业周边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 |
对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电厂及坪山垃圾焚烧发电厂等企业)实施在线监测,进行实时、自动、连续监控 |
淘汰旧的、超标准的公交和营运车辆;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推动清洁汽车发展;2006年前全面实施“欧Ⅱ”标准,2008年力争达到相当于“欧Ⅲ”的排放控制水平。逐步推广清洁燃料汽车。 |
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可使环境空气中的NOX及CO浓度大幅下降,全面达到各功能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固体废物 |
坪山垃圾填埋场扩容;
规划坪山垃圾焚烧发电厂930吨/日处理量;
规划及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填埋场 |
解决坪山垃圾焚烧发电厂残渣出路、解决垃圾量增加的处理量 |
大气环境噪声 |
创造条件,建设南通道;
建设杭福深铁路专线。 |
可减少穿越东部工业组团境内的疏港汽车车流量,从而降低噪声和尾气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
生
态 |
规划在六号高速公路建100~300米的组团绿化隔离带 |
增加区内绿地面积和林地面积 |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城市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
建设马峦山郊野公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