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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土地综合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土地综合发展目标

1.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综合控制与引导,并将城市布局结构融入区域土地利用的自然生态规划,保证城市空间结构的通透性,促进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的发挥。

2.城市建设用地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为“集约型”,改变以往村镇式发展形态,土地开发由单纯的开发增量型转为盘活存量与开发增量型并存,城市建设的重点将集中在核心城区和产业片区。

3.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严格控制,保护性利用部分土地,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休闲空间和设施,并使城市生态达到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按规划控制用途,将组团用地分为农业保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旅游休闲用地、郊野游览用地、自然生态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等7大类,划定用地范围并制定严格的控制和保护政策。

第十五条农业保护用地指为保护农业生产而划定的专项用地,总面积为2.01平方公里。对规划的农业保护用地应划定严格的控制范围,制定保护区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对农业用地的侵占。鼓励农业资金和技术投入,促进农业的规模化、企业化,建设创汇农业基地

第十六条水源保护用地指为保护饮用水源而划定的限制开发用地。组团划定6个水源保护区,总面积13.78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条例和规划控制,并组织起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将一级水源保护区列为专项用地进行严格保护,在严禁任何城市开发建设行为的同时,有计划地逐步外迁区内的现状城市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组团隔离带用地指为阻止建设用地的无序蔓延,在城市组团之间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组团隔离带可以与农业用地及城市绿地(营业性项目或人流较集中项目除外)结合安排,严禁其他城市建设行为侵蚀组团隔离带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面积10.12平方公里。

第十八条旅游休闲用地指以人工开发为主的旅游、疗养及健身活动场所。该类用地的开发应充分考虑与自然的协调,以保护环境为首要原则,建筑应以低层低密度为主。组团安排1处旅游休闲用地,控制用地面积12.07平方公里。

第十九条郊野游览用地指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游览区,主要包括近郊公园、郊野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用地。郊野游览区的开发应充分体现自然的景观特征,坚持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开发方针,同旅游休闲用地一起形成建成区外多层次、各具特色的旅游休闲体系。整个组团共安排郊野游览用地1处,控制面积17.41平方公里。

第二十条自然生态用地指规划期内需保持的自然山水植被用地,及应恢复植被的空地和裸地,是城市外围整体生态环境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和最重要的生态实体。对于该用地应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保持现有生态植被水平的前提下,大力提倡植树造林,大幅度提高森林覆盖率。整个组团自然生态用地控制范围42.67平方公里,占东部工业组团总面积的25.55%。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指用于城市开发建设的土地。规划城市建设用地72.65平方公里,占东部工业组团总面积的43.5%。其开发模式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化,形成合理的城市结构和功能布局,促进整个组团城市建设的平衡有序发展。

第二十二条将未利用土地纳入上述7类用地中综合整治,并作为规划期内城市建设及土地整治工作的重点,制定严格措施强制执行。除按各类用地要求进行处理外,凡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在未纳入城市土地开发年度计划以前,一律按生态用地要求进行复耕、复种或治本培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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