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绿地系统规划的目标与原则
1.重点落实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所要求的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市域生态绿地控制和保护、公园体系建立、绿化和绿化管理等4个方面的目标与对策,进一步推进生态城市的建设。
2.利用东部工业组团的自然环境特色,结合马峦山系、坪山河水系、松子坑水库、大水陂水库、聚龙山、炮台山、组团隔离带、城市公园、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化带等,构成多样化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系统。
3.注重城市绿地与居民公共活动空间的结合,重点加强居住区内游憩绿地的建设,为城市居民提供就近的室外活动场所,按标准建设绿化用地,优化城市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公共绿地规划
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公共绿地系统,并与组团隔离带、旅游休闲用地、郊野游览用地一起构成城市多样化的绿色地带,确保城市环境的改善。整个组团规划公共绿地规模393.52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7.87平方米/人。
1.城市公园
城市公园建设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有关规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生物多样性的建设要求,应考虑群众性体育设施建设,如跑步径、全民健身设施等,缓解深圳市文体设施空间紧张的压力。东部工业组团现有坪山公园、坑梓公园2个公园,规划将进一步建设完善,并新增燕子岭公园、聚龙山公园、大工业区中心公园、碧岭公园4个公园。
2. 社区公园
社区公园是指为市民提供户外休憩、娱乐、运动、观赏等活动空间、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开放式绿地,满足市民日常的居住、购物和休闲的需求。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类、商业办公区类及街旁绿地类等三大类,服务半径设为500-1000米。
1)居住区类社区公园以儿童、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供儿童利用的游戏广场区和一定规模的休息区,并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结合,增设必要的群众性体育设施功能。
2)商业办公区类社区公园功能设置应考虑满足于购物人群和流动人群的休憩需求,园林设计应醒目易识别、方便到达、遮阳,并提供相应的休息设施。
3)街旁绿地类社区公园绿地宽度应大于8米、长度大于500米,绿化建设应考虑乔木、灌木、草坪相结合,本组团内可以结合坪山河改造设置相应街头绿地。
3.积极推进社区公园建设。
1)尽量保留各种建成区内部的各种现状非建设用地如荔枝林、街头零星空地,并按合理的服务半径改造为社区公园。
2)城市各类旧村、旧区和工业区改造,应优先满足社区公园的建设要求,并将需要落实社区公园的未改造地区划为绿区,今后这些地区一旦改造,必须落实相应社区公园数量和面积。
3)各类城市公共空间宜充分绿化,建设社区公园。
第五十三条生产防护绿地规划
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版)》,生产绿地不应低于城市建设总用地的2%,同时结合深圳市的具体情况,按照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要求,在本组团内大力发展和开辟市郊苗木供应基地,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等;采取政府和市场培育相结合的方式,为市区绿地储苗。市属苗圃应以大苗、大树为主的原则。卫生防护林带: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少于50米;铁路两旁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少于30米;城市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300-800米宽的卫生防护林带。本组团内规划在快速路和深汕高速公路两侧设立了30-50米的防护绿地;在坪山河两侧设立了25-35米的绿化带;对上层次的市政走廊用地予以严格控制,即:沿龙岗快速外环公路的市政走廊(800-1000米)和马峦山东西向深圳电网的高压走廊(600-1000米),保证其与外围自然山体、林带的天然联系不受破坏。
第五十四条高尔夫球场绿地规划
在马峦山规划一处高尔夫球场,占地200.61公顷。
第五十五条附属绿地规划
1.单位附属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属于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新建一类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45%的标准建设;
新建二类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30%的标准建设;
旧区改造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工业类型 |
绿地率 |
一类工业 |
≥30% |
二类工业 |
≥30% |
三类工业 |
≥35% |
用地类型 |
单位类别 |
绿地率 |
政府社团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45% |
学校、机关团体 |
≥40%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30%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旅馆 |
≥30% |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
≥20% |
对外交通用地 |
交通枢纽 |
≥20% |
仓储用地 |
≥20%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30% |
2.道路广场绿地规划
道路广场绿化按标准控制,即主干道绿化面积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面积不低于20%。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规划在东纵路和一些城市主要道路(深汕公路、锦龙大道、丹梓大道、横坪公路等)设置15-30米的绿化带。
第五十六条其他绿地规划
落实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要求,对于东部工业组团区域内生态廊道、郊野公园、生态旅游区、湿地、水源保护区,应予以严格保护,形成完整的城市自然生态系统。
1.城市大型绿廊
落实坪山-龙岗城市大型绿廊、坪山-坑梓城市大型绿廊的相关建设要求。
2.河流水系廊道
1)结合河道保护控制线的划定,坪山河两侧各控制50米、支流两侧各控制30米,绿化建设本组团的河流水系廊道。
2)位于坪山河水系廊道内的土地,将作永久性保护和限制开发,不再建设新的建筑物,原有的建筑应逐步迁出。
3)坚持生态治河的理念。在保证防洪防涝要求的前提下,河岸改造和治理采用生态护坡改造方式,并应维持自然河道形态;河流经过城市建成区,应建设为沿河带状公园。
3.湿地保护和湿地公园
1)加大对坪山河流域范围内的河流湿地的保护,尽量维持现有的非建设用途和汇水渠道,防止大面积的围滩造地。
2)建设人工湿地生态系统,增加滞洪面积,加强湿地对污水的自然净化,加大城市污水回用比例,缓解深圳生态用水紧张局面。按照人均2平方米设置标准,规划在河流下、中游以及支流与干流交汇处,大力建设人工湿地。
3)人工湿地建设应与生态公园相结合,通过选用适宜的植物,形成园林湿地景观,建设成为市民游憩和生态宣教基地的湿地公园。